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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红十字会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保山市隆阳区  日期:2023-07-10  点击率:80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 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人道领域的桥梁和助手作用协助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一次性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旨在解决其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凡持有保山市常驻户口且居住在本市范围,由于灾害、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

一事一议原则。

第四条赈济救护科负责全市城乡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各县(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城乡临时救助日常工作。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临时救助人员及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申报等工作。

对经审核符合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根据其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按每户一次性100010000元的标准,分不同情况实施救助,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具体标准为:

(一)对家庭成员患大病,在实施医疗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后,因支付医疗费用过高,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根据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情况,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5000元。

(二)低保户等困难群体中子女考取大学(不含自费择校),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20005000元。

(三)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孤儿当年考取大学和正在读大学的,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20005000元。

(四)对因遭遇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如:车祸(无责任者)、自然灾害、溺水身亡等意外伤害,没有获得补(赔)偿或补(赔)偿少,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200010000元。

(五)对因遭受火灾家庭主要住房被烧毁,财产损失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20005000元。

(六)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由各级红十字会酌情实施救助。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吸毒、赌博、酗酒等违法行为或其它不良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有能力而不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四)有劳动能力而不自食其力,好吃懒做的;

(五)各级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红会救助、乡镇(街道)审核、基层把关的程序办理:

(一)书面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户主或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证明;

3.患大病人员住院证明(或病情证明)

4.家庭子女考取大学录取通知书及缴费复印件在校大学生学校证明;

5.其他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或单位初审

村(居)委会或单位、企业(会员单位)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登记造册,签署意见,会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红十字工作站(民政办),在接到村(居)委会或单位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及咨询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对经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情况上报各县(市、红十字会审批。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核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各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所上报的材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经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实施救助,对本级红会不能救助的,将审核情况上报市红十字会审批。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红十字会审批

市红十字会根据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所上报的材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救助原则,确定临时救助金额,通知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或有关单位,登记造册,并将享受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数据录入,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通知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由专人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或直接汇入求助人(监护人)银行账户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主要以争取社会捐赠的方式筹集。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贪污、挤占、挪用、克扣临时救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保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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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保山市隆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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