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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红十字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威信县  日期:2023-05-31  点击率:60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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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促进县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查处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水平,增强干部职工廉洁从政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县红十字会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领导机制。县红十字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会长马丛旭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马远为副组长,其他干部职工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本单位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情况综合等。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四条 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岗位制定防控措施,从加强教育、明晰职责、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后期处置相结合的防范措施。

(一)前期预防措施。加强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确保“事事有监督,人人受制约”。加强廉政风险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典型案例,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二)中期内控措施。主要通过日常考核、工作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和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事中控制,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后期处置措施。对发现的线索或苗头性问题,通过约谈函询、诚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手段,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展。对已经造成违法违纪违规的事实,及时整改纠正,坚决依照法纪规定处理,发挥惩治工作的震慑作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和惩处并举,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我单位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在职能职责方面

1. 在公益募捐、“三救三献”、志愿服务及初学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培训等职能职责方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导致管理不善,业务混乱,影响红十字会形象;

2. 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对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利用特殊资源搞靠山吃山、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

(二)在财务资金管理方面

1. 坐收坐支、截留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违规报销;

2. 违规拨付资金,虚列开支;

3. 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或者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4. 变相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变相开支资金;

5. 不按政府采购规定购买大宗公物。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

1.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推荐和确定考察人选;

2. 隐瞒干部考察情况,更改伪造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

3. 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

4. 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未如实报告;

5. 在干部考察征求意见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意见,未如实向上级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未如实反映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造成个别干部带“病”上岗等。

(四)其他方面

1. 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等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2.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隐瞒不报,逾期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造成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 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红十字会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

4. 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凡我单位干部职工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举报的问题,经查处属实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县纪委处理。

第九条 我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惩处的调查、处理、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我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实施及时预警,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

第十一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提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年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对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一次自查,分析廉政风险形势,督促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有效监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红十字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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