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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爱的“新生”没有遗憾
来源:临翔法院  作者:  编辑: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日期:2024-04-30  点击率:3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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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4年云南省人体器官(遗体)捐献缅怀纪念活动暨临沧市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开园仪式在临翔区花果山公墓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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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今日临沧)

纪念碑第二列第二排,戴某鹏的名字格外显眼。他将器官和角膜无偿捐献给他人,让他人有了生命延续的希望、有了重见光明的可能。

戴某鹏原是临沧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保山考录到临沧工作。2019年8月,他被派驻到永德县参加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指导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入永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当天就转入临沧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市医院急诊科医生白正富清晰的记得,病人转来时病情发展很快,多次组织多科室专家会诊。入院38小时40分钟,市医院联系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会诊,戴某鹏被确认脑死亡。

小郑是戴某鹏的妻子,看着躺在病床上插满管子,被确诊脑死亡的丈夫,一度瘫软在地,听说可以器官捐献,她好像又看到另一种希望,与戴某鹏的父亲商量过后,一家人决定捐献戴某鹏的器官和角膜,让戴某鹏以另外一种形式“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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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按照政策办理戴某鹏的身后事务,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打破了平静,市住建局联系律师,将市人社局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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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人社局阐述了不能认定工伤的原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戴某鹏从入院到医院宣告死亡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78小时48分,已经超出48小时。

市住建局则认为,戴某鹏在入院38个小时40分钟确诊脑死亡,因为家属决定捐献器官,所以需要对相关器官维护处理,器官取出后戴某鹏就被宣告死亡,以脑死亡时间来看并没有超过48小时,应该认定为工伤。

戴某鹏的死亡是否符合“48小时”的法定标准成了本案的争议问题。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但也存在器官捐献需要维护活体的特殊情况,脑死亡能否认定就是死亡呢?如果因为捐献器官导致不能认定工伤,那以后群众面临这样的情况,是否还会愿意捐献器官;如果要认定工伤那法律依据又应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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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李悦查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请教医学专家,力求在这个全国未发生过的案例中找出最优答案。

医院出具医学证明,戴某鹏确诊脑死亡后,撤出生命维护设备,将会出现呼吸和心脏停止,医院没有撤出生命维护设备是保证捐献器官活性、满足移植需要,不违法医学伦理,也不影响一般人对捐献者已经死亡的事实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三项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据此,戴某鹏的家属决定对其进行人体器官捐献前,戴某鹏死亡的事实已经发生,通过一系列的证据链,足以推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关于戴某鹏死亡时间的认定。

临翔法院判令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市住建局提出的戴某鹏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该案经过临沧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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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郑领到工亡补助金时如释重负,这下两个年迈的老人、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有保障了。有人问起小郑,如果你们知道捐献器官会影响工伤认定,你们还会选择捐献吗?小郑停顿了几秒,说到:“器官捐献是爱的延续、爱的重生,我们还是会选择,只是将会一直有遗憾,还好有法院......”

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人民向善向上,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临翔法院在办理案件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肯定人体器官捐献这一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以一个小案件讲述一个大道理,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良善风向标,既彰显司法的强度,更体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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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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