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效实施红十字人道公益项目,保障捐赠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升人道主义救助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财务、审计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红十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红十字会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用于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人道主义的助学、助医、助老、助困、助残、传播、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上级红十字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若有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上级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所有项目必须恪守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符合人道救助业务范围。项目执行坚持需求导向、量入为出、公开透明,杜绝资金浪费和资源闲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姚安县红十字会批准立项,按照受益对象确定执行主体。其中:学校的项目执行主体为县教育体育局,医院的项目执行主体为县卫生健康局,村(社区)项目执行主体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明确受益对象的项目由县红十字会负责执行。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全县红十字项目划分为工程建设、物品采购、资金救助和志愿服务四个类别。
第六条 县红十字会依据募集捐赠资金情况向乡镇、教体、卫健等部门公开征集项目计划,根据征集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七条 项目计划由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建设规模、资金预算、项目负责人、管理措施等信息。
第八条 申请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县、乡(镇)、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由执行单位自行保障。
第九条 项目资金执行计划由县红十字会按照以下原则审定:
1.定向捐赠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执行;
2.筹资项目按筹资方案执行;
3.上级接收并拨付的捐赠资金按上级要求执行;
4.非定向捐赠资金执行要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和公益慈善管理要求。
经审定不符合上述原则、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由申报单位调整项目计划后重新报审。
第十条 项目实行执行单位负责制,由项目执行方指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管理。项目经费下达后,由执行单位按以下要求管理:
1.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发改、住建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
2.物品采购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3.资金救助类项目由县红十字会直接发放至受益对象银行卡中。其中:申请人道救助金的按《姚安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执行;申请其他救助的由申报项目的乡镇或部门确定救助标准和对象,并进行审核和公示;
4.志愿服务类项目按照志愿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前,县红十字会(甲方)要与项目执行单位(乙方)签订项目协议书,约定双方在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监督配合、使用管护等方面的权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县红十字会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与执行单位进行沟通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后三十日内,执行单位需完整归集全套项目资料、财务凭证报送县红十字会存档,材料清单如下:
1.项目实施方案;
2.分类别项目实施材料:
工程建设类材料:包括项目前期资料、招投标资料、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审计报告、建设前后照片等;
物品采购类材料:包括采购审批资料、询价或招投标资料、采购合同、质量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台账或物品分配发放明细等;
资金救助类材料:包括救助方案、公示情况、救助名册、银行代发流水明细等;
志愿服务类材料:包括活动方案、活动照片、签到表、媒体宣传信息等;
3.财务报销凭证:包括*拨款审批材料、*正式发票、*支付凭证(银行回单)等;
*4.项目结项报告;
5.其他反映项目执行的相关材料。
(带*的资料必须报送)
逾期未报送执行资料的单位,暂停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不再安排项目执行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收到完整执行资料后30天内需完成项目结项,执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整及时规范地通过云南省红十字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定向捐赠项目还需根据捐赠人要求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纳入县红十字会捐赠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会计核算应当做到记账准确、内容完整、凭证齐全、及时规范。每年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年捐赠收支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各执行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地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求,严禁擅自调整项目预算、扩大支出范围。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仅限项目直接支出费用,执行单位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执行计划方案和协议书确定的范围、标准拨付和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项目资金。一经查实,立即全额追回违规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由县红十字会一次性拨付到执行单位、受益对象或供货单位的银行账户。项目执行坚持量入为出原则,项目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超支部分由执行单位自行承担,县红十字会不再追加;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仅限用于本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并完成结算、审计后,如果产生剩余资金的,余额需退回县红十字会,或在取得姚安县红十字会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符合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执行单位要积极为捐赠人提供服务,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查看。捐赠人如有要求的,应按捐赠人的要求加以冠名或立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方要保护捐赠人和受益方隐私权。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捐赠人相关信息;捐赠人、执行方有权核实受益对象的真实情况,但未经受益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外公开受益对象信息,更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各方必须维护受益对象的尊严。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安排受益对象持资助钱款、物资等拍照;不得在媒体(包括自媒体)上公布受益对象真实资料和照片;项目宣传如涉及个人的相关权益保护,应征得受益对象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姚安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