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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姚安县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姚安县  日期:2026-07-22  点击率:56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发挥红十字组织在党和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参谋助手作用,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姚安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管理使用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对因突发事件以及因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扶危济困,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二)坚持自救为主,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民、利民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六)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志愿者出现生活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救助。

(七)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优先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八)坚持一次性救助的原则:即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同一原因只给予一次救助(定向捐助的除外)。同时,申请人已申请红十字会系统其他救助项目的,不再接受同一原因的救助申请。

二、人道救助款物的来源

(一)县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非定向捐赠款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救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或我县常住居民(在我县居住半年以上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道救助:

(一)突发事件受害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经政府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二)重大疾病患者。因罹患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较大,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数额较大,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三)生活困难者。未经民政部门核准为低保、低收入人群或者困境儿童,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又未提供其他突发意外或者疾病证明的。

(四)红十字会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人道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有关管理机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标准和方式

红十字人道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大病救助。因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自付费用数额较大(个人自付费用指申请之日往前12个月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年内个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含)至5000元(不含)的,给予1000元(含)以内救助。

2.年内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在5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之间的,给予1500元(含)以内救助。

3.年内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00(含)以内救助。

(二)灾害救助。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视受灾情况给予每户1000元至2000元(含)的一次性救助。

(三)困难救助。除因病、因灾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县红十字会2人以上入户复核后(每半年开展一次),视具体情况以户为单位给予每户1000元至2000元(含)的一次性救助。

(四)临时救助。求助者到县红十字会紧急上门求助或通过信访渠道申请救助的,经县红十字会核实属实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人道救助或同等价值物资救助,也可以根据求助者实际情况调整为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救助。

(五)志愿者关爱救助。给予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家庭每个家庭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六)定向救助。受捐赠人委托进行定向救助的,救助资金、物资以及救助的方式方法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捐赠协议执行。

各年度救助资金按照年初县红十字会党组会议审定计划进行支出,用完为止。救助资金出现结余时,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救助资金不足时,按实际余额进行救助。

五、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姚安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所有救助对象必须提交):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本县常住居民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委托人(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3)申请人享受低保情况证明、残疾证等证件复印件。

2.除提供上述基础申报材料外,申请下列救助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大病救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之日往前12个月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即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医疗票据复印件和医保部门报销结算单复印件等医疗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2)申请灾害救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受灾情况、享受其他部门救助情况等);1-2张受灾现场照片。

3)申请困难救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劳动力情况、享受其他部门救助情况等);县红十字会入户核实情况。

4)申请临时救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经县红十字会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签名的情况说明。

(二)部门初审。申请材料交乡镇或单位初审,确认申请人困难情况和材料是否真实,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红十字会。

(三)县红十字会审批。县红十字会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材料齐全、核查属实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提请县红十字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程序进行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六、救助款物的发放

(一)救助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社保卡账户,以银行付款凭证和申请材料报账。

(二)对紧急上门求助的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和实物进行救助,受助者领取救助款物时须在领取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以核实证明材料和款物签领表报账。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按照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定物资分配计划,经县红十字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发放。

七、资金管理

(一)县红十字会负责救助资金的接收、管理、拨付、核算和审计。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纳入捐赠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资金结余和资金募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道救助支出预算,经县红十字会党组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指定捐赠给个人的人道救助资金,按照捐赠者意愿办理。

(二)人道救助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人道救助情况及时通过云南省红十字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三)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骗取救助款物。对于骗取人道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姚安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姚安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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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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