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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一起学习民法典——人格权编(下)→
来源:云南省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姚安县  日期:2025-10-14  点击率:10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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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01

哪些行为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

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不仅包括隐私信息还包括可以公开的非隐私信息。相对于隐私的私密性,个人信息更体现识别性。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03

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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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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