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中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受害人有权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用PS 恶搞他人照片发朋友圈,侵犯他人肖像权。
声音具有人身属性。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尚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奥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