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血流淌,为爱续航
每一次献血
都是生命的馈赠与延续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本期献血小知识吧~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血液采集、检测、储存和运输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血液虽然是献血者无偿捐献的,但血液在用于临床患者之前需要经过一系列处理过程,包括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与运输等,涉及场地库房、仪器设备、一次性耗材、人员及管理等成本。仅血液检测就涉及ABO血型、Rh血型、血红蛋白(Hb)、谷丙转氨酶(ALT)、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HIV/AIDS)、梅毒螺旋体(TP)等多个项目的检测。
为了保障血液安全,血站还在不断加强管理,改进检测技术,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提升服务质量,2015年全国血站全面开展核酸检测,部分血站还开展了不规则抗体检测和血小板细菌检测。
国家相关部门所核准收取的临床用血费用是上述血液的采集、检验、制备、储存及运输等过程所涉及的成本开支。
一、什么是“用血直免”
“用血直免”即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用血费用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交付的用于血站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即血液出库单价所包含的费用,但不包括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时进行的血型鉴定、输血前检验、交叉配血等费用。
二、减免对象及范围
在本省献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和无偿献血者的家庭成员(指献血者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三、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
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至终生,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血量;献血量累计满八百毫升的,十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十年后至终生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献血者家庭成员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四、减免方式
(一)医疗机构直免
我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省内用血(包括献血地和异地用血,可在用血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用血费用。按要求向用血医疗机构提交材料后,由医疗机构办理出院结算时直接减免。
(二)网上减免
如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在非血站直接供血的医疗机构用血或因其他原因未在用血医疗机构完成直免的,可登陆“全国电子无偿献血证app”公众号,并上传所需材料后,完成用血费用网上减免。
若献血者献血权益查询不到,历史档案与减免系统不一致,与血站核实信息后,实施减免。
五、医院“用血减免”所需材料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减免
1.献血证原件(或电子献血证)。
2.献血者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军(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和代办者身份证原件。
(二)家庭成员用血减免
1.献血证原件(或电子献血证)。
2.献血者与用血者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军(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和代办者身份证原件。
3.献血者和用血者双方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派出所证明、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证明中任何一种即可)。
(三)“临床用血明细”并盖章(输血科出具)
(四)医疗机构结算发票原件、复印件(包含血费)
(五)献血者或家属的银行卡信息(需填写开户行信息)
一、普通公民需正常缴纳相应费用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项费用(以下简称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三、“三免”政策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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