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流程、救助类别及救助标准
为规范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严格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精准开展困难帮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雪中送炭原则,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人道救助工作规范,明确救助类别、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全面规范日常人道救助工作。
一、救助类别
结合红十字法定职责和县域灾害多发、山区分散、多民族聚居实际,我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主要分为四大类,覆盖突发困境、大病重病、灾害事故、特殊群体帮扶:
(一)大病重病人道救助(博爱助医):针对本县户籍或长期居住群众,因患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住院治疗,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困难群众、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残疾人、孤寡老人、困境儿童等群体开展医疗救助。
(二)灾害事故应急救助:针对县域内遭遇滑坡、泥石流、山洪、火灾、车祸、意外伤亡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导致房屋受损、家庭受灾、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开展紧急人道帮扶。
(三)困难家庭生活救助:针对因家庭成员重病、残疾、失业、突发变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偏远山区困难家庭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
(四)专项特色人道救助:结合民族团结、乡村振兴工作,针对少数民族困难群体、偏远村组弱势群众、困境学生、困难志愿者、一线防灾工作人员等开展专项暖心帮扶、人道慰问救助。
二、救助标准(分级分类、限额救助)
坚持分级救助、量力而行、年度限额、不重复救助原则,同一家庭、同一事由年度内仅限救助一次,各类救助不叠加,根据家庭困难程度、自付费用、受灾情况动态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病重病救助标准
1.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0.5万—1万元:一次性救助500—800元;
2.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万—3万元: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3.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万—5万元:一次性救助2000—3000元;
4.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家庭极度困难的:最高一次性救助5000元;
5. 白血病、重度肿瘤、重大器官移植等特大重病重点对象,视情最高可救助10000元。
(二)灾害事故应急救助标准
1. 一般受灾、轻微意外伤害、临时生活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500—1500元;
2. 房屋受损、家庭成员受伤、生活严重受困家庭:一次性救助1500—3000元;
3. 重大灾害、意外伤亡、家庭毁灭性受灾的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特殊情况经集体研究可适度上浮。
(三)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针对无大额医疗支出、无重大灾害,但长期生活困难的弱势家庭,根据实际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500—2000元,重点倾斜偏远乡镇、少数民族困难家庭。
(四)专项特色救助标准
结合民族团结、乡村振兴、防灾减灾工作,对特殊困难少数民族群众、偏远村组困境学生、基层防灾一线困难人员,实行差异化暖心救助,单次救助标准控制在500—3000元。
备注:年度救助资金总量不足时,按比例适度下调救助标准;重点监测户、脱贫户、低保、残疾、孤寡、困境儿童等群体优先救助。
三、人道救助工作流程(全流程闭环)
严格执行申请—受理—核查—审核—审批—公示—发放—归档八步闭环工作流程,全程留痕、规范透明。
第一步:群众自主申请(乡镇初审)
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红十字会、村委会提交书面救助申请,填写《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表》,同步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医保结算单、诊断证明、受灾证明、低保证、残疾证、脱贫/监测户证明等佐证材料,由乡镇、村初审签字盖章。
第二步:县会窗口受理
县红十字会专人负责接收救助材料,核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
第三步:实地走访核查
安排工作人员联合乡镇、村干部入户走访,核实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程度、医疗支出、受灾实情,杜绝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形成实地核查记录,重点关注偏远乡镇、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真实情况。
第四步:科室审核研判
业务科室结合核查情况、票据凭证、家庭困难等级,对照救助标准,拟定救助金额和救助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五步:班子集体审批
提交会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困难程度、救助名额、资金存量,最终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杜绝个人私自审批、随意审批。
第六步:公开公示
对拟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在单位公示栏、乡镇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发放环节。
第七步:资金精准发放
公示结束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对公账户直接转账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杜绝现金发放、截留挪用,全程留存转账凭证。
第八步:资料归档闭环
将申请表、佐证材料、核查记录、会议纪要、公示照片、转账凭证等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建立人道救助台账,实现一户一档、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形成工作闭环。
四、工作纪律与要求
1. 坚持公平公正,优先保障脱贫监测户、低保、残疾、孤寡、少数民族、偏远村组困难群众,杜绝人情救助、关系救助。
2. 严格执行不重复救助规定,同一家庭、同一困难事由年度内只救助一次,不超标准、不违规救助。
3. 规范资金管理,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全程公开,主动接受纪检、审计和社会监督。
4. 结合县域实际优化服务,对偏远乡镇群众实行上门指导、代办帮办服务,拓宽困难群众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