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腾冲市红十字会博爱项目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包含:上级红十字会下达项目资金、线上网络筹款、定向捐赠资金等。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
第三条 资金使用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方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使用资金,不得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上级红十字会下达项目资金,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线上网络筹款,按设定项目组织实施;定向捐赠款,按协议约定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应取得市红十字会同意,按程序审批后方能变更。
第四条 协议签订:定向捐赠资金签订协议前,捐赠方应出具捐赠意向函;受益方确定接收后,出具接收意向书。由市红十字会组织签订三方协议书。
第五条 申请拨款:接收方申请拨款前应提交拨款申请书、资金使用方案,签订资金使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事项。市红十字会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安排拨款事宜。
第六条 资金拨付: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受益方组织实施后,向市红十字会提交项目材料,经市红十字会验收合格后给予拨款。2万元以上的项目,受益方材料齐全的可以一次性拨款,无法一次性提交拨款材料的,启动时拨付资金总额的70%。项目实施完成后,受益方按承诺书规定时限向市红十字会提交项目材料,并经市红十字会验收合格后拨付30%的尾款。特殊项目需要一次性拨款的,一事一议。
第七条 红十字元素:红十字会下达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体现红十字元素。建设标志碑、印帖红十字logo图文等。
第八条 资金监督:市红十字会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要求项目受益方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