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群体的境况,切实做好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双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难或困境的人员或家庭实施人道救助。
第三条 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和分配所接收的捐赠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开展救助活动。
第四条 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第一时间救助的原则;
3.坚持户籍地和属地救助为主的原则;
4.坚持量入为出、救急不救穷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基层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信息报送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可靠,为县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依据。
第六条 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救助的资金、物资来源:
1.每年“58人道公益日”“久久公益日”网络筹款;
2.社会各界爱心捐赠;
3.专项定向捐赠;
4.上级红十字会划拨的救助款物;
5.其他捐赠。
第七条 根据县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的来源和救助对象的不同分为日常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等形式。人道救助必须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严格把关,提高使用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二章 日常人道救助
第八条 红十字会日常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常住在本县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日常救助:
1.因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疑难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十条 日常人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救助不超过500元或等价物资,大病救助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原则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家庭)一般只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多次救助的,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且2年内不予重复救助,且不与其他部门重复救助。
第十二条救助程序
1.申请:求助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生活困难情况,填写《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申请人(救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簙复印件;申请助医的还需提供最新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证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能证明病情的佐证材料(有几种附几种);有低保、军烈属、残疾人等相关证明材料的,优先资助;提供申请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县级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困难职工、大病职工,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求助人的申请材料一般先由所属乡镇红十字会或所在单位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受理。
3.审核
所属乡镇红十字会或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批准后予以救助。县红十字会如遇特殊情况,难以实施救助的,上报市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第三章 专项人道救助
第十三条 专项救助是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救助方式。一般设立助老、助学、助残、助患、助困、关爱外来民工等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人道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进行,项目结束后应总结评估。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依托红十字阵地,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结合节假日、纪念日等不同时间节点,制定专项救助计划,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确定人员、确定救助额度和救助物资数量及审批发放程序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第十六条 专项救助按照专项人道救助通知或方案执行。
第四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十七条 定向救助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八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县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十九条 定向救助的原则
1.尊重意愿。按照捐赠人意愿落实,对确需调整的定向救助款物,由县红十字会提出调整意见,并经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安排使用。
2.定向管理。严格区分与其他救助款物的性质,专账管理,专款(专物)专用。
3.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款物拨付使用进度。
第二十条 定向救助按照定向捐赠意愿书或双方约定定向救助协议执行。
第五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按照《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救助款物。
第二十二条 人道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救助计划审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审核程序
1.年度救助计划和救助金额由县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
2.突发紧急事件救助和新增当年度救助资金计划由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救助。
第二十四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县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捐赠人的意愿和社会需求制定物资分配计划,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救助款物。
第二十六条 救助款物的使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监事会、捐赠者、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报告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救助接受社会的监督,救助对象由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双江自治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