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瑞丽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瑞丽市  日期:2026-10-27  点击率:3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瑞丽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瑞丽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高效、规范、透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项目,是指瑞丽市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上级红会支持,由本会及下属基层红十字组织、本会委托的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各类人道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道需求为导向,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全程可溯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所有项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优先遵循捐赠方意愿,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基层实际需求编制正式项目计划书,依据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计划书制定实施方案。捐赠方意愿与法律法规、上级强制性工作要求冲突的,应当与捐赠人充分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不得实施相关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施坚持服务基层、惠及群众、注重长效,依托乡镇、村(社区)基层阵地开展实施,各类项目原则上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包括人道救助、民生帮扶救助、生命安全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类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

第六条  瑞丽市红十字会负责监管、指导项目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项目和项目结项等工作;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直接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方案、时间节点、资金规范开展项目落地实施并撰写项目报告等,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直接负责。

第七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坚持多方联动,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社区)基层组织,建立协同合作机制,确保项目贴合民生需求、落地见效、群众认可。

第八条  常态化做好与捐赠人的沟通对接,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实施成效,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协调解决问题。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及其基层组织的资金,所在单位有合法合规财务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在单位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会制定的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项目救助发放、设施建设、阵地建设、活动开展、困难帮扶等;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督导检查、交通差旅、办公耗材、劳务辅助、资料印制等必要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津贴、奖金等人员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上级规定、财经标准据实列支,总额不得违反《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中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及相关比例要求;单独核算的,进行项目明细核算;不存在捐赠协议明确约定包干、且未获得本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的,不得实施管理费包干使用;符合条件包干使用的,纳入项目统一规范核算,不得超出核定的包干额度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管理费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实施范围、资金用途、执行周期。确需变更、调整、追加、终止项目的,涉及改变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审批。项目终止、撤销的,剩余资金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项目督导评估机制,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安排专人开展实地督导、抽查核验、进度督办,全程把控项目实施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督导围绕项目计划书既定目标、时间节点、活动内容、受益对象、资金使用、实施成效等重点内容开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六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负责组织相应层级的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书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实施、资金收支、受益成效情况,项目完工后按期完成总结、结项、公示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的,提前说明原因,做好沟通解释。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管、全程归档。主要包括:项目请示批复、项目书、合作协议、会谈记录、审批单据、采购资料、合同票据、发放台账、项目报告、督导材料、评估报告、新闻宣传、图片视频资料等。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其中财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修改)》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救助发放台账、合同票据、督导评估材料等其他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书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捐赠人意愿有合法合规具体约定的,优先按约定执行;无相关约定的,按照本会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机构的采购规定不得低于本会规定的内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公益项目公开透明原则,按照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收支情况、受益情况、绩效成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公示渠道应当包括本会官方网站、慈善信息公开平台,项目实施地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项目执行单位、本会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资金、终止项目合作、内部处分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未按项目实施方案推进,造成项目严重滞后的;(二)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三)项目信息造假、骗取项目资金的;(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五)泄露捐赠人、受益人隐私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瑞丽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上级新规和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作者:
编辑:瑞丽市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瑞丽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