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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的法律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陆良县  日期:2024-09-03  点击率:4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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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接受单位获得的使用权没有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遗体捐献的用途仅限于科研与医疗,主要包括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器官移植。
具体用途由当事人在法定的用途中进行选择决定,这也是自愿原则的体现。
   遗体捐献行为从实施方式看有以下几种。
   第一,死者生前捐献。死者在生前决定于死后捐献遗体的应当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指定接受单位、捐献执行人和具体用途。登记以亲自为原则,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近亲属捐献。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除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死者生前意愿不明的,推定其同意捐献遗体。
   死亡标准:如果遗体捐献用于器官移植,那么死亡时间的认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1.我国现在通行生物死亡标准,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心跳、呼吸停止以后,以目前的医学水平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只有角膜。
   2.而由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引起的严重脑损伤可导致脑死亡,一般发生在心跳停止之前,此时,人的脏器代谢活动仍在进行,但与社会的沟通已中断,且不可逆转。如果此时立即摘除具有生理功能的脏器,就可用于器官移植。我国也正在进行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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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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