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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博爱周|中国红十字运动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点击学习!
来源:红十字博爱周|中国红十字运动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点击学习!  作者:  编辑:丽江市  日期:2026-05-07  点击率:9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1993年10月31日,江泽民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使红十字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是中国红十字运动史上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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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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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的出台,顺应了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时代需要。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红十字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仅是在组织和会员的数量上,而且在各种救灾、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组织群众性的卫生救护训练、宣传日内瓦公约等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红十字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是红十字会的“机构、编制、经费”等“老大难”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人们对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任务、职责等也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界定,相当一个时期红十字会被误认为只是卫生救护组织,是卫生部门的直属或下属机构,甚至一些人把红十字标志当作卫生标志使用,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公约。而中国在1956年就加入日内瓦公约,1983年9月2日加入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1985年中国红会当选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执行理事,1989年成为联合会副主席。作为国际红十字组织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如不立法,就无法按日内瓦公约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是红十字会要取得国家、社会的认可、规范和保护,实现质的转变和跨越,更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样需要立法。


四是作为国际红十字组织的重要成员,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制定红十字会法是我国应尽的义务,也是促使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以及海峡两岸交流中有特殊的、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现实因素,都是催生这部法律出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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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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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共6章28条,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如下几点:


一是红十字会的宗旨。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从国际红十字运动历史发展看,不论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还是在局部战争或者是在世界大战中,红十字会都参加了对伤病人员的救护,因此,红十字会法明确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为立法目的之一,彰显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是红十字会的性质。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前者表明了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实质上是对其地位的肯定。后者意味着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要求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宽,不再局限于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工作的范围。中国红十字会应该也能够在更为广阔的人道领域里纵横驰骋,协助政府做更多的工作。


三是红十字会的职责。红十字会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在人道主义领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同时促进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以及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服务。为此,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履行七项法定职责:“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是红十字会的标志。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1月29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以第194号令发布施行。使用办法对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和标明性使用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强调“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由于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工作与医药卫生、医务人员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社会上许多人误以为红十字标志是医药卫生部门的专用标志,由此造成红十字标志的滥用,如医院、急救站、救护车、卫生防疫站、诊所等,甚至兽医站、卫生用品等也用红十字做标记,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违反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也影响了红十字会在紧急状态下履行职责。1998年4月15日,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结束了长期以来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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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驾护航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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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任务和职责,从法律上确立了红十字组织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依法建会的新时期。毫无疑问,这是中国红十字运动史上新的里程碑。

1993年11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吴阶平,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等到会祝贺,新华社、《人民日报》等30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和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曹康泰分别代表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对红十字会法的正式颁布表示祝贺。他们在发言中指出,红十字会法是一部对社会团体进行全面规范的法。这部法在不长的时间里即获通过,表明了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红十字会所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不可忽视的。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必将促进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大发展,使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中、在国内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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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

第三章职责

第四章标志与名称

第五章财产与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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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丽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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