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以及《德宏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道救助是指受助人由于各种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基本生存境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救助方式。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特殊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生活极度困难需进行专项(特殊)人道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相结合。
第四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第一时间救助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只给予一次人道救助。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第六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红十字会救灾救助金;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第七条 常住在本县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道救助:
(一)因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且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因就学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县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八条 人道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人道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人道救助标准为500元—2000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上浮。原则上每户每年只救助一次。具体救助档次暂定如下:
(一)一次性生活救助按每户500元核定发放;
(二)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自付部分的10%进行核定,分1000元、1500元、2000元三个档次,核定部分不足下一个档次的按上一个档次确定;
(三)因就学、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按1000元的标准核定;
(四)其他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确定。
第九条 申请:求助人向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人道救助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经求助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学校等部门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病情证明、治疗费用报销单据、困难情况等相关材料。求助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十条 审核:求助人申请材料经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县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审议。
第十一条 款物的发放:人道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求助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付款发票、救助群众签收册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并随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人道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梁河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05日起施行。
编辑:周艳存
校核:赵兴文
审核:杨恩梅
梁河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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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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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及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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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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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救 助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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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单位、学校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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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居住地乡(镇)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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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红十字会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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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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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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