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红十字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高效、规范、透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聚焦人道需求,符合我市的基本市情,服务于我市社会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总体工作目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规章制度,项目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备灾、应急救护、健康促进、组织建设、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生计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统一使用上级红十字会规定的模版,并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活动开展情况、目标达成进度、经费使用情况、遇到的问题等。
第七条 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厉行节约”的原则,项目资金拨付应依据项目合同/协议、进度报告和实际需要,按流程审批后支付。所有支出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
第八条 禁止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结余资金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立项文件、合同协议、进度报告、财务凭证、活动记录、照片视频等。项目部负责项目档案的归集、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辖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地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四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将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贯彻项目的始终。市红十字会要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项目实地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记录督导的情况,若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市辖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主要活动及成果、财务决算报告、受益人反馈、评估报告等。
第十八条 项目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重点核查目标达成、资金使用合规性、档案完整性等。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执行进展、资金使用、受益情况、评估信息等关键信息,应通过市红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定向项目捐赠信息需按约定定期向捐赠人定向反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昆明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