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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云课堂|“典”亮生活,与法同行,这些“身边事”有说法!  
来源:云南省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日期:2026-08-20  点击率:32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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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云课堂|“典”亮生活,与法同行,这些“身边事”有说法!

 

民法典如同一张无形的保护网

守护着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生活中

许多人对民法典的理解

处于“知法却不懂用法”的阶段

面对“小区广告费去哪了”

“遇高空抛物找谁赔”

“丈夫欠赌债妻子要不要还”

等具体问题时

往往不知所措

本期“普法云课堂”将以案说法

告诉你遇事时该“怎么做”

真正把民法典

“书架”搬到“日常生活”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物业还是业主?

 

每天进出小区电梯,四周贴满各式各样的广告。从美容整形到装修促销,从教育培训到汽车销售,电梯方寸之间俨然成了一块“黄金广告位”。然而,这些广告所产生的收益究竟流向了哪里?是进了物业公司的口袋,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是不少居民共同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电梯广告收益,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这部分的账目和明细。如果物业公司拒绝公开,业主或是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建部门反映,请求行政部门予以监督。

 

 

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整栋楼都要赔吗?

 

案情:小李在经过一栋居民楼下时,突然“哐”的一声,一个花盆从天而降,砸中了他。小李报了警,警方勘查现场后,也无法确定花盆究竟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掉落的。

 

那么问题来了:找不到肇事者,难道小李只能自认倒霉吗?整栋楼的住户都要为这个花盆“买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故意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若找不到肇事者,可能涉及的住户需分摊补偿,事后如果查到肇事者,可向肇事者追偿。同时,如果物业未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很多人认为二楼不算高空,司法实践表明,二楼高度远超2米安全基准线,足以威胁地面人身安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空,楼层低不能成为免责借口。

 

 

丈夫欠的赌债,妻子要还吗?

 

案情:“这钱是你丈夫签字借的,你不还谁还?”催收电话一个接一个,陈女士心力交瘁。原来,丈夫背着她参与网络赌博,输了二十多万,还向借贷公司借了钱。如今债主找上门,要求她一起偿还。

 

陈女士很疑惑:“我根本不知道他赌博,这笔钱也没用在家里,凭什么让我还?”

 

那么问题来了:丈夫欠的赌债,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赌博产生的债务是非法的,赌博产生的借贷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更是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男方所欠赌债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所以陈女士无需偿还债务。

 

 

好心帮忙救人,造成损害要负责吗?

 

案情:一位老爷爷在小区电梯内突发心脏病,倒地昏迷。医学生小刘正好同乘电梯,他立即跪地进行心肺复苏。由于按压力度较大,老爷爷苏醒后被送往医院,确诊为两根肋骨骨折。

 

老爷爷的家属找到小刘理论:“是你按断了我爸的肋骨,必须赔偿医药费!”小刘很委屈:“为了救他,我膝盖还破皮了呢。”

 

那么问题来了:做好事帮忙救人造成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刘不用赔偿,此外,小刘因救人受伤也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也就是被救的老人,应当给予小刘适当补偿。所以,见义勇为不担责。

 

 

相约打球受伤,能找球友赔偿吗?

 

案情:周末,小朱和小李相约打篮球。比赛激烈进行时,小朱不慎踩到小李的脚,造成脚踝严重扭伤,经诊断为韧带撕裂。

 

小朱住院花了五千多元,心里很不舒服,想让小李分担一部分医药费。小李感到委屈:“我也是正常防守,不是故意伤你的呀。”

 

那么问题来了:与球友相约打球,意外受伤后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打篮球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所以小李不用赔偿。

 

特别提醒大家,参加文体活动意外受伤时,应及时查清伤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伤害是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可以要求该参加者赔偿。

 

 

顺路带同事发生车祸,要不要赔?

 

案情:上班途中,陈某顺路捎上同事王某,未收取任何费用。不料途中发生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住院。王某出院后找陈某索赔全部医药费,陈某心里委屈:“我好心带你,又没收钱,凭什么全让我赔,而且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那么问题来了:顺路带同事,中途发生车祸,要不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属于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王某,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处应注意如果是“收费”的顺风车,性质就变了!上述的减责条款只适用于免费的好意搭载。如果你“象征性地”按里程收取了明显高于成本的油费,一旦出事,法院可能认定你为营运行为!不仅不能减轻责任,甚至可能因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面临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风险,让自己陷入“赔了友情又折财”的困境。

 

法官提示

 

好意同乘虽是助人为乐的美德体现,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此过程中也应该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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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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