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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云南省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日期:2026-02-25  点击率: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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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曹某与范某于20042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位于甲市的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20058月,范某在曹某的生日宴上当着亲朋好友的面与曹某口头约定甲市房屋一人一半20089月,曹某与范某在甲市乙区承包了一块农村土地搞蔬菜种植。202076日,范某与曹某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约定:“甲市房屋虽为婚后所购,但首付为曹某所付,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按以下比例分配:曹某占房产2/3,范某占房产1/3。甲市乙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范某所有。双方自愿按上述协议分配。协议签订后,未进行公证。202012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网》,将位于甲市的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山售,且未告知曹某,并撞自用售房款进行投资,亏损严重。曹某得知后,向法院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和农村土绝承包经营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谁所有。为避免争议,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就合法有效,夫妻双方成遵守执行,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当着亲朋好友的面口头约定甲市房屋分配,该口头约定有效。但是后来范某与曹某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对该处房产重新作了约定,曹某占房产2/3,范某占房产1/3,因此应以后者为准。范某私自售卖房屋,擅自将售房款用于投资并严重亏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曹某的财产权益。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子以支持。最终,范某返还了出售房屋所得房款的 2/3给曹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属于家庭其同财产。曹某与范某签订《财产分配协议》是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子遵守。因此,该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归范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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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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