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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云南省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日期:2026-01-23  点击率:7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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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小张是老张的侄子,已满18岁。某日,小张到老张家说有急事儿要借老张的小轿车用一下。老张问小张会不会开车,小张说自己会开并谎称有驾照。老张见小张神色急切,就让小张把车开走了。不料,小张刚开上路车辆就失控,撞到了老李停在路边的三轮车,造成三轮车和小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老李找小张赔偿,小张说车不是他的,拒绝赔偿。老李找老张,老张说不是他撞的,自己的车还受损了,要找小张算账。

(图源网络 侵删)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以下情形时,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并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老张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已经询问过小张会不会开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小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老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小张追偿。老张只能就车辆损失向小张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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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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