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释义|第二十六条: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来源:云南省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日期:2026-01-23  点击率: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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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释义|第二十六条: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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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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