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活动 >> 其他 >> 正文
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从微信群聊到法院的距离有多远?
来源:普洱市红十字会  作者:  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日期:2025-11-26  点击率:12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从微信群聊到法院的距离有多远?

案情回顾

梁某和刘某系同一小区的业主,两人均在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微信群中,群成员200余人。某天,因在处理物业问题上意见不同,刘某在群内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梁某,梁某要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但刘某态度恶劣,拒不改正。梁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道歉并赔偿损失费。

为促进案结事了,修复邻里关系,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释明了有关名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在微信群向梁某道歉,并当庭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

法官提醒

微信群聊是亲朋好友沟通交流、联络感情的便捷桥梁,并非“法外之地”,群内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意见不一在所难免,情绪“上头”时,请给您的怒火装上“刹车片”,慎重点击“发送”键,勿因一时冲动伤害他人情感,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作者:
编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健康科普丨秋季易发呼吸道疾病防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