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会泽县红十字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本单位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党组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第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股所级干部任用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根据单位实际适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组成员的执委会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书记确定。上级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
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受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也可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中所研究议题涉及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会议议题涉及党组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邀请对应的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会议。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书写清晰、管理规范。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因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九条 列入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要与分管科室一道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几个科室的议题,事先要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协商。
第十条 研究议题时,原则上由议题涉及科室负责人作汇报,必要时由分管领导补充。党组成员要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明确作出是否同意的表态。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都需记录在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但会后应将议定事项向未到会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传达学习各级重大战略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贯彻意见,确保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各项决策部署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落实;
(二)研究决定有关红十字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业务工作重大部署和重要事项;
(五)研究理事会、监事会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股所级干部任免、干部职工调动、岗位交流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博爱家园项目申报等重大工程建设;
(七)研究决定县级财政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含物资)1万元(含 1万元)以上支出、分配事项,通报定向捐赠资金(含物资)1万元(含 1万元)以上拨付情况;
(八)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九)研究决定上级明确要求上会研究的考核、奖惩、巡视巡察等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执委会班子成员及全体党员、干部都要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由办公室牵头开展督查、评估和反馈,对落实不到位等重要情况要在党组会上进行通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检查,确保党组决策落到实处。因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需经党组书记同意,重新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党外传达或公开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有关重大事项未召开党组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擅自做出决定,或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的;
(二)会议进行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议事、逐项表决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信息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事后又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讨论中搞无原则纠缠,破坏班子团结,影响集体表决的;
(五)拒不服从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六)未遵守保密纪律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七)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有恶意篡改、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需要移送有关部门的按规定进行移送。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上级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