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审核、拨付与监督,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困难、最需要帮助、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切实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华坪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道救助资金,是县红十字会依法接收、专门用于人道救助的资金。人道救助属于政府社会救助的补充,实行救急救难、临时帮扶,不替代民政、医保等部门基本救助政策。
第三条 资金管理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及时高效;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四)属地管理、分级审核;
(五)尊重捐赠意愿,定向捐赠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红十字会下拨人道救助专项资金;
(二)社会各界定向、非定向捐赠资金;
(三)县级财政安排红十字人道救助补助资金;
(四)其他合法人道救助资金收入。
第五条 人道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县红十字会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人道救助项目执行成本,严格按照国家、省红十字会相关规定范围和比例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财政拨款与捐赠资金分开管理、独立核算。
第二章 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凡具有华坪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突发变故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个人、家庭。
救助范围:
(一)灾害救助:遭受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经政府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助医救助:罹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它补充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三)助困助残助学:困难残疾人、困境学生、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特困、低保、监测对象等,遭遇特殊变故导致生活困难;
(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
(五)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符合红十字人道救助宗旨。
第七条 优先救助对象:红十字会员、注册志愿者家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
第八条 不予救助情形: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医疗开支等真实情况;
(二)困难由违法犯罪、个人故意行为造成;
(三)已获得足额政府专项救助,无新增困难事由;
(四)不符合定向捐赠协议约定用途;
(五)无理缠访、以胁迫方式索要救助资金。
第九条 救助标准
人道救助为一次性临时救助,同一困难事由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定向捐赠按捐赠协议执行。
(一)灾害救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受伤,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人道救助;其中属重大灾害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2000—3000元人道救助。
(二)医疗救助:罹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人道救助;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3000元人道救助。
(三)助困助残助学:困难残疾人、困境学生、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特困、低保、监测对象等,遭遇特殊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人道救助。
(四)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
(五)极特殊重大困难,提交县红会办公会集体研究,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材料:《人道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困难佐证材料(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灾害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等);乡镇(街道)红十字组织初审意见。申请人可委托乡镇红十字组织代为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
(一)初审:乡镇(街道)红十字基层组织入户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二)复核:县红十字会综合办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复核,必要时入户核查;
(三)公示:拟救助名单在县红十字会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脱敏保护个人隐私;
(四)审批:人道救助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原则上县红十字会每季度最后一周召开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救助,救助对象因灾害、突发事故等情形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救助时效性强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同意可先行救助,并于3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批、公示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审批完成后,资金直接银行转账拨付至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发现金;救助对象本人确无银行账户,或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拨付至其监护人或近亲属银行账户。定向捐赠按捐赠协议约定拨付。建立一户一档,纸质、电子档案同步留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人道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定向捐赠资金确需调整用途,必须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建立完整资金台账,登记资金来源、捐赠人、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银行拨付凭证等。会计档案按规定年限保管。
第十五条 年度救助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非定向救助资金年度收支、救助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定向捐赠项目及时向捐赠人反馈资金使用成效,个人敏感信息予以脱敏。
第十七条 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县红十字会定期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落实内控机制;
(二)行政监督: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三) 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捐赠人、社会公众依法查询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一经查实,全额追回救助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工作人员在核查、审批、资金管理中优亲厚友、截留挪用、失职渎职,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坪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制定的《华坪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华坪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申请表(医疗救助)
2.华坪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申请表(助困、助学)
华坪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申请表(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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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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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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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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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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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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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网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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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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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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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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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需详细介绍家庭困难情况) |
签名: (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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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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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红十字会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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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持卡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请提供农村信用社账户); 3.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医保结算单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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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申请表(助困、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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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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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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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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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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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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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网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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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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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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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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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需详细介绍家庭困难情况) |
签名: (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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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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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红十字会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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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领款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请提供农村信用社账户) 2.困难申请(助困); 3.录取通知书(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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