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2026年8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职责,协助政府做好救灾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江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华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华坪县境内突发性自然灾害(地震、气象灾害、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适用本预案。到华坪县境外开展救援工作按照市红十字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部署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在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救助工作。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3)综合办公室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动员红十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效发挥作用。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一、二级应急响应
2.1.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当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一、二级应急响应时,县红十字会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副会长,成员为其他干部职工。负责全县红十字会系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根据灾情决定救灾工作计划,向市红十字会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度,下发救灾救助物资,派出救援队伍,帮助和指导受灾乡镇开展工作,管理应急新闻发布工作。重大事项提交会领导研究决定。
2.1.2 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综合办公室作为应急执行机构,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 江永恒(专职副监事长)
成 员: 陈明军(三级主任科员)
主要职责:负责与市红十字会、县应急指挥部联系;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召集;会领导到救灾现场的服务保障;汇总、上报救灾工作情况;救灾人员和组织的协调、联络和接待;救灾物资采购;救灾交通工具调度安排;通信和网络畅通保障;热线电话设置和值班工作。
(2)备灾救灾组
组 长: 谢 芳(副会长)
成 员: 陈明英(四级主任科员)
主要职责: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制定救灾救助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开展灾区救援工作;救灾物资接收、登记、入库、发放、运输和建立台账;提出救援物资紧急采购计划和救援款物分配计划;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灾情信息、救灾需求、救灾款物使用情况及工作进展;救援工作评估总结。
(3)社会募捐组
组 长: 谢 芳(副会长)
成 员: 陈明英(四级主任科员)
主要职责:社会募捐的组织和管理,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与捐赠者洽谈、签署协议并监督履行;社会募捐款物的接收和登统;社会募捐和救灾工作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和向上报告、向社会公布;捐赠款项的管理。
(4)宣传报道组
组 长: 谢 芳(副会长)
成 员: 陈明军(三级主任科员)
主要职责:起草应急救灾救助新闻发布稿件;救灾救助和社会募捐的宣传报道;对外公布接受、使用捐赠款物等信息;在县红十字会官网等平台通报灾情和救灾救助活动;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灾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管理。
(5)监督检查组
组 长: 江永恒(专职副监事长)
成 员: 陈明英(四级主任科员)
主要职责: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工作中执行相关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2.1.3 各工作小组成员岗位说明
为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职责清晰、运转高效,各工作小组成员的具体岗位分工明确如下:
谢 芳(副会长):兼任备灾救灾组组长、社会募捐组组长和宣传报道组组长,负责灾情研判、灾区救援调度、救灾物资管理、社会募捐组织和新闻宣传工作。
江永恒(专职副监事长):兼任综合协调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应急综合协调、联络对接、后勤保障、值班安排及应急纪律监督工作。
陈明军(三级主任科员):担任综合协调组成员和宣传报道组成员,负责日常联络协调、会议召集、信息汇总上报、后勤物资采购保障、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陈明英(四级主任科员):担任备灾救灾组成员、社会募捐组成员和监督检查组成员,负责灾情信息收集与台账建立、救灾物资接收登记入库发放、募捐活动组织、捐赠款物登统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捐赠款物接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1.4 受灾乡(镇)红十字会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本地党委政府和县红十字会有关决定;及时汇总本级灾情数据逐级报告;做好县红十字会下拨救灾救助款物的发放及反馈工作。
2.2 三级应急响应
当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时,成立救灾工作小组,由副会长谢芳率队赴灾区开展灾害评估、救灾救助和赈济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出救灾救助计划、款物分配计划,并负责救灾救助物资准备、调拨和运输工作。专职副监事长江永恒负责协调后勤保障和信息报送工作。
2.3 四级应急响应
当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四级响应时,由综合办公室报告会领导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救灾救助。必要时由副会长谢芳或专职副监事长江永恒带领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受灾乡镇红十字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3.1 灾害信息共享
加强与县应急管理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和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
3.2 信息报送
3.2.1 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政府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
(2)自救情况:当地党委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开展的救助工作。
(3)救助需求:除当地党委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3.2.2 报送渠道
逐级上报灾情信息,上报方式为红十字会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和红十字会灾害管理信息系统。
3.2.3 报送时间要求
首期灾情报告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报。灾情稳定后,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报告。
3.3 信息处理
综合办公室负责及时核实灾情数据,评估灾害响应级别,第一时间向会领导报告,制定紧急救灾救助方案,经会领导审批后,及时向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上报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县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和一般灾害4个等级。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与之相对应。
4.1.1 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县人民政府启动各类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或灾情达到以下指标中的一项时,启动一级响应:
①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0间或1000户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绝收、缺粮或生活性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
⑤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响应措施
县红十字会提出救灾救助计划,第一时间通过受灾乡镇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常务副会长李国美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乡镇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灾救助方案;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报告情况。
县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五个职能工作小组相互配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安排24小时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发出县内呼吁,同时通过市红十字会(或省红十字会)发布全市(或全省)呼吁,寻求对救助工作的支持。
4.1.2 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县人民政府启动各类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二级响应,或灾情达到以下指标中的一项时,启动二级响应:
①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500间或500户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绝收、缺粮或生活性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⑤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响应措施
县红十字会提出救灾救助计划,并通过受灾乡镇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副会长谢芳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实地了解情况并与乡镇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报告情况。
县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五个职能工作小组相互配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安排24小时救灾工作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发出县内呼吁,号召全县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救助受灾群众。
4.1.3 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县人民政府启动各类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三级响应,或灾情达到以下指标中的一项时,启动三级响应:
①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绝收、缺粮或生活性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⑤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响应措施
县红十字会提出救灾救助计划,并通过受灾乡镇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成立救灾工作小组,由副会长谢芳率队前往灾区了解、评估灾情,并与乡镇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灾救助方案;综合办公室提出救灾救助计划、款物分配计划。
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市红十字会。
4.1.4 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县人民政府启动各类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四级响应,或灾情达到以下指标中的一项时,启动四级响应:
①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②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或100户以上;
③因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绝收、缺粮或生活性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④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响应措施
县红十字会提出救灾救助计划,并通过受灾乡镇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视情况可由副会长谢芳或专职副监事长江永恒带领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乡镇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灾救助方案。
4.1.5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2 紧急处置措施
县红十字会根据灾害信息、灾区需求、自身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4.2.1 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
4.2.2 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评估灾情,特别重大灾害根据情况在灾区成立前线救灾工作组。
4.2.3 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4.2.4 按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
4.2.5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结合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2.6 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区需求,及时组建并紧急派遣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4.2.7 动员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培训的救护员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4.2.8 积极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救助活动。
5. 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5.1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需求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重建项目严格按照《云南省红十字会援(重)建项目操作指南》执行,由县红十字会统一进行协调,并由受灾乡镇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5.2 根据灾区需求、募捐情况等,县红十字会会同受灾乡镇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
5.3 定期向社会通报款物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项目进度。
5.4 向灾区派出督导组,督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项目选点、项目开工、督导检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工作由县红十字会和项目乡镇红十字会承担,捐赠者可参与项目监督。
5.5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6 县红十字会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县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灾情,安排一定金额的救灾备用金;建立健全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各项规章制度,捐赠款物的执行率要达到90%以上。原则上三级、四级响应重建工作、资金使用不超过3年,一级、二级响应重建工作、资金使用不超过5年。
6.2 物资保障
县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家庭包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仓储、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捐赠款物的执行率要达到90%以上。
6.3 通讯和信息保障
县红十字会积极推进与市红十字会之间报灾及物资调运系统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综合办公室应确保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建设以专职干部为主,符合华坪县实际的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综合办公室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进行桌面推演,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修订,报会领导审批后,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县红十字会要组织或参与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指挥、准备和响应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和处置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7.3.1 本预案由华坪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7.3.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