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接收
1. 接收主体: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捐赠;募捐需要按规定备案,紧急募捐可事后补备案。
2. 捐赠财产范围:货币、实物、房产、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实物必须安全、卫生、有使用价值。
3. 专户专账:捐赠资金设立银行专户、单独建账,和财政经费分开核算,不得混同。
4. 捐赠协议/捐赠函:大额、定向捐赠签订捐赠协议,约定种类、数量、用途;捐赠人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5. 票据管理:接收捐赠后开具财政统一监制的公益捐赠票据;匿名捐赠、放弃票据的,做好书面留存记录。
6. 实物作价:非货币资产按公允价值折算入账,留存价值证明材料 。
二、捐赠款物使用管理
1. 严格遵从捐赠意愿:按募捐方案、捐赠协议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用途,必须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无指定用途捐赠,红会可统筹用于人道救助,并公示使用情况。
2. 成本列支:项目产生的必要执行成本,可从捐赠资金据实列支,事前必须明示,额度受限制,并对外公开。包含志愿者保险、运输、仓储等,严禁虚列开支。
3. 物资出入库:建立出入库台账、双人验收、保管制度;物资储存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4. 剩余物资处理:救灾结束剩余物资,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为备灾物资、拍卖变现用于人道救助。
三、信息公开与捐赠人权利
1. 捐赠人权利:有权查询、复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资料,红会要主动反馈使用进展。
2. 信息公示:定期公开捐赠收入、款物分配、使用明细、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3. 境外捐赠:境外捐赠实行专项审查制度,按规定办理检疫、免税手续 。
四、监督审计
1. 内部:内控、财务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岗位分离,接收、保管、分配岗位分开。
2. 外部: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审计结果上报理事会并向社会公开。
3. 追责:违规挪用、擅自改变用途,捐赠人可要求改正;拒不改正可投诉或提起诉讼。
五、禁止事项
不得接受附带不正当条件的捐赠
不得擅自变更定向捐赠用途
不得将捐赠款物截留、侵占、私分
不得将捐赠资金与日常经费混账使用
不得虚列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