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队员行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队员入队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救援队管理规定;
2.热心公益救援事业,认真学习救援规范及流程;
3.有一定的时间和经济能力参与志愿服务;
4.熟悉办公软件和网络软件操作使用;
5.具备团队精神,少说多做,不传是非;
6.具有良好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学习、适应能力,积极主动学习各种救援技能;
7严格遵守本救援队纪律,自觉维护团队荣誉;
8.真实提供个人信息,完善各项个人资料。
第二条:因工作需要考虑,需对队员工作进行调换时,队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加入新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队员因个人原因需退队时,应提前七日向队长提出,接到同意退队批复后,于三日内移交原工作资料及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条: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由富宁县红十字会研究讨论决定,可清退队员,清退的队员由救援队出具通知并备案 。
1.未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泄露信息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故意破坏本救援队形象、声誉的行为,不听制止的;3.不遵守本队理念和制度的;
4.连续超过10次不参加队里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5.人品低劣,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的;
6.救援现场不听指挥违反纪律的;
7.盗窃救灾物资和队内公共财物,队员财物的;
8.未经允许参与其他应急组织工作的。
第六条:本队员应遵循以下准则
1.倡导诚实认真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救援队管理规定;
2.队员的行为,必须符合红十字志愿者及本救援队员的要求,不做有损本队形象或名誉的事;
3.按本队着装规定穿着本救援队队服并佩戴各种标志标识;
4.不得在穿着队服列队时,吃零食、吸烟、喝酒、嬉笑打闹;
5.倡导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队内氛围,队员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包容;
6.日常工作期间,禁止脱岗、漏岗,应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7.自觉学习相应的救援技能,积极进取,不断提升自己、充实自己。
第七条:未经富宁县红十字会授权或批准,队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名义参加对外培训、合作、谈判等;
2.以“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名义对新闻媒体或对外人员发布信息、意见;
4.代表“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出席公众活动。
第八条:队员有义务保守“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的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信息与资料。
第九条: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队服管理
1.队服管理规定适用于“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全体队员;
2.包括队服、救援马甲等一切带有“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标识及文字的服装和装备;
3.所有一切带有“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标识的服装或装备必须经由富宁县红十字会统一审批、订购,不得私自制作、涂改;
4.非队内活动禁止私自着队服、救援马甲外出。如因私自着队服、救援马甲外出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除名并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5.着队服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搭肩、挽臂、揽腰;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在公共场合着队服时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吸烟,不得喝酒,不得席地倒卧(特殊及紧急情况除外)。着队服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6.队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队服、队衔标志、胸徽、姓名牌、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赠送、转借给非救援队人员;
7.申请、购买、发放和回收的决定:
申请人:需为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队员。
购买:相关队服队标等制式装备视工作需要,可由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综合保障组统一定购、社会定向捐赠或由个人出资购买。
发放:定购队服到货后将直接发放到队员手中,由其个人妥善保管。
回收:队员因调离本县或其他原因退队的,所有标有“富宁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的物件,收回队内统一管理。
第十条:表彰奖励与违规处罚
(一)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队员,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资奖励:
1.积极参与队内各项活动,年度出勤服务时间前十名的;
2.参与现场救援活动做出特殊贡献,为救援队赢得荣誉的;
3.为救援队健康发展献言献策,产生推动作用的;
4.为救援队争取社会资源作出较大贡献的;
5.经队务委员会讨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
(二)对下列违规者,视情分别给予提醒、警告、劝退、开除处分:
1.违反队内纪律,不服从管理的;
2.年度无故不参加队内活动的;
3.违规行为给救援队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违规行为经提醒、警告后仍不思改正的。
(三)奖惩的确定,由队务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队务委员通过有效。
第十一条:退队制度
(一)自身退队:队员自身要求退队的。
(二)强制退队:对救援队理念和宗旨不认同,且行为有明显违背的;不服从救援队管理,不遵守救援队纪律并在警告后无效的。
(三)有三分之二以上队务委员认为应该退队的。
(四)退队程序:应由所在组别或本人书面提出,经队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收回队员证书及救援队所配发的装备,并办理相关退队手续后方可退队。并公开公告于全体队员及富宁县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富宁县红十字赈济救援队志愿者入队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