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红十字会困境群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困境群众的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红十字会内部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大理州红十字会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结合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境群众的救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救急救难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困境群众救助工作指对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原因 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通过救助适当减轻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由县红十字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监事会监督,执委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范围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权益受到侵害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众。主要为:
(一)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二)因重大、急慢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三)其他特殊情形导致需要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一年内同一原因已接受过救助,本人和家庭其他成员再次申请救助的;
(二)申请人仅提交《洱源县红十字会救助申领表》,无法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四)拒绝按照救助程序申请救助,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救助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七条 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情形及其困难程度,可分别给予相应救助。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八条
(一)可提供自付费用证明材料的救助标准:
1.因病申报的困境群众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提供人道救助金1000元。
2.因病申报的困境群众个人自付费用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提供人道救助金1500元。
3.因病申报的困境群众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提供人道救助金2000元。
4.因病申报的困境群众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0元以上,一次性提供人道救助金3000元。
5.无法或者不便提供个人自付费用证明材料的,可根据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给予500元—800元的人道救助金。
6.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视受灾情况,一次性提供1000元—3000元的人道救助金;
7.确因情况特殊提出需要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人道救助金标准,但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8.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无力返乡,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生活无着落的上门求助人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元的人道救助金。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书面申请。求助对象填写《洱源县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机构诊断书、医疗费票据清单及其他证明家庭陷入困境的证明材料,其落款时间原则上必须在提交救助申请的12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求助对象延迟申请救助的,可适当放宽至18个月。
3.由村(社区)委会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家庭有低保对象或残障人士的,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障人士证复印件。
4.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有效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5.原则上救助必须由本人申请。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申请的,经本人委托,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
员代为申请。
6.求助对象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审核。申请人向当地基层红十字会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基层红十字会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红十字会执委会进行复审并确定救助标准。
(三)公示。由县红十字综合办公室对受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无异议后给予发放。
(四)发放。救助工作的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由县红十字会财务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汇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银行卡或银行存折账户中。
第十条 其他方式申请救助。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救助的,工作人员按照救助类别及时回复,劝导求助对象按照相应程序申请救助。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救助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归档救助资料。并定期将人道救助情况在洱源县红十字会官网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人道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党员、干部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救助金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商请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有关单位协助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洱源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