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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内部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来源:  作者:  编辑:洱源县  日期:2026-05-08  点击率:37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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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内部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省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临时救助是履行红十字会宗旨而实施的人道救助,是云南省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帮助解决到省红十字会机关来访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三条劝导上门求助者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性救助的同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原则;

(二)一次性救助原则;

(三)量力而行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由会党组领导,执委会统筹,赈济救护部负责执行,筹资财务部,人道资源动员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对来访,来电,来信的求助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因重大,急慢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三)其他特殊情形导致需要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同一原因已接受过救助,本人和家庭其他成员再次申请救助的;

(二)申请人仅提交《云南省红十字会临时人道救助金申领表》,无法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四)拒绝按照救助程序申请救助,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救助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七条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情形及其困难程度,可分别给予相应救助。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八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急慢性疾病或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经其他渠道社会救济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

(一)可提供自付费用证明材料的救助标准:

二档: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5000),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提供人道救助金1000元。

一档: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0元以上(50000),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提供人道救助金2000元。

(二)无法或者不便提供个人自付费用证明材料的,可根据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给予人道救助金500元。

(三)确因情况特殊提出需要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人道救助金标准。

(四)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无力返乡,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生活无着落的上门求助人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元的人道救助金。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书面申请。求助对象填写《云南省红十字会临时人道救助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机构诊断书,医疗费票据清单等证明材料,其落

款时间原则上必须在提交救助申请的12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求助对象延迟申请救助的,可适当放宽至18

月。

3.由村()委会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家庭有低保对象或残障人士的,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障人士证复印件。

4.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有效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5.原则上救助必须由本人申请。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申请的,经本人委托,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

员代为申请。

6.求助对象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审核。申请人向省红十字会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工作人员初核后,填写《云南省红十字会临时人道救助金申请表》,由赈济救护部按照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办理救助手续。

1.提供自付费用补助的审核。符合申领二档,一档救助金标准的,由赈济救护部根据求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提出具体救助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2.无法或者不便提供个人自付费用的审核。赈济救护部根据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领500元救助金条件的,经筹资财务部进行复审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3.因特殊情况提出需要紧急救助的审核。由赈济救护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种救助方式提出救助建议,按照救助程序经审批后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大于2000元的,逐级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救助金额大于5000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执委会审议。

(三)救助金发放。救助工作的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由筹资财务部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汇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银行卡或银行存折账户中。

第十条其他方式申请救助。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救助的,工作人员按照救助类别及时回复,劝导求助对象按照相应程序申请救助。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救助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归档救助资料。每年开展临时人道救助工作情况于年底在省红十字会官网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人道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党员,干部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救助金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商请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有关单位协助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云南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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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洱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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