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红十字会“博爱救急”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紧急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玉溪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救急”救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峨山县红十字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资募捐并管理实施的人道救助项目,目的在于及时救助本县遭遇突发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帮助其渡过难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救急救难、量入为出、尊重捐赠人意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团体)、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公益捐款以及组织开展“5.8人道公益日”“99公益日”等专项筹资活动募集的部分资金。无捐赠资金来源支持的情况下,救助项目自行终止。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本项目救助对象为本县因突发事件、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陷入生活困境,符合峨山县红十字会公益项目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个人和家庭。
从事非法犯罪活动、酗酒或受管制性药品影响致伤、故意挑衅打架斗殴致伤等情形除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峨山县红十字会为博爱救急项目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博爱救急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峨山县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意愿对捐赠人的善举给予宣传报道。
第八条 峨山县红十字会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项目资金设财务明细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九条 项目救助原则
1.及时性:根据申请人和救助事项的实际情况,给予及时的回应。
2.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3.一次性救助:本项目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向峨山县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第十条 项目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家庭每户2000元的标准进行临时性基本生活救助。特殊困难家庭,经班子会讨论通过,每户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五章 申请填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了解博爱救急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按要求认真填写《求助申请审核表》,表格内容须填写完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困难申请、贫困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填写的《救助申请审核表》;
4.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
5.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审核表》填写完成后,由申请人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红十字会。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审核
各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和贫困程度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本级无力救助的由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按程序向县红十字会申报并递交求助人申请资料。县红十字会在接到乡镇(街道)递交的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把关,资料程序不全的应退回补齐,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审批
县红十字会在收到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统一报送申请材料后,应由“博爱救急”项目审核小组进行初审讨论,并提出救助建议提交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会议讨论,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审核小组由县红十字会全体干部职工及监事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五条 公示
县红十字会决定实施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在接到救助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发放救助金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救助人,由县红十字会根据有关财经纪律要求,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至申请救助人个人账户进行救助。
第七章 监督和反馈
第十七条 博爱救急救助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服务号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红十字会在救助前对拟救助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举报,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县红十字会。救助对象如出现有不据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材料、各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骗取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一经查实,及时取消相应救助。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按照县红十字会的要求对申请人受助后的情况进行回访,便于向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博爱救急救助项目实行公开救助,由峨山县红十字会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项目资料保存年限按照档案管理年限要求进行管理,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峨山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作情况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