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红十字会网络筹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宏州红十字会网络筹资项目管理,简化实操流程,强化合规监管,提升公益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红十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筹资项目,是指全州红十字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起,面向社会公开募集款物,由全州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实施,符合红十字人道公益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网络筹资项目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精准帮扶、务实高效的原则,简化流程、严控风险,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可复盘。
第四条 德宏州红十字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负责指导各县(市)红十字会做好项目落地实施工作,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所有网络筹资项目实行“先立项、后募捐、再实施”管理制度,未立项项目不得开展线上募捐。
第六条 新增网络筹资项目,须提交项目方案、实施计划、帮扶范围、项目预算、反馈机制等材料,由红十字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立项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上线募捐。紧急救灾、救援项目可以先行上线募捐,并在10日内完成募捐备案补报手续。
第三章 募捐与款物管理
第七条 网络筹资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在以红十字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严禁依托个人账号、非合规平台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募捐公示信息须与备案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途与帮扶范围;确需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募捐的,应当依法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协议,将募得款物全部纳入州红十字会账户管理和核算。
第八条 网络筹资款物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实行专款专物、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及预算使用,确保款物使用合规精准、全程可溯,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网络筹资项目资金统一纳入红十字会现有捐赠账户管理,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财务部门须在捐赠账户下按项目设置辅助核算,分项目独立反映收入、支出、结余,做到一项目一台账,不同项目资金不得相互混用、挤占。每笔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大额支出按“三重一大”程序集体决策。
捐赠物资须规范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建立物资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物资计价按公允价值或捐赠协议约定价值入账,无法确定的按名义金额入账并登记备查。
捐赠完成后,须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利用项目资金采购物资,坚持公开合规、勤俭节约原则。执行单位有制度的参照自有制度执行,无制度的参照上级红十字会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做到流程规范、全程留痕、账物相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资料管理
第十条 网络筹资项目聚焦红十字主责主业,主要开展人道救助、助学帮扶、困难群体纾困、公益服务、红十字精神传播等工作,严格贴合项目定位开展,不随意扩大服务范畴。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实施、项目督促推进、资料归集、问题整改及工作反馈,严格按照立项方案推进项目落地,确保帮扶精准、成效真实。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简洁化归档管理,重点留存立项及审批资料、财务报销凭证、物资采购及出入库发放资料、帮扶对象审核及签领资料、网络募捐公示截图、活动影像资料、项目总结及结项资料,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查。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捐赠人、受益对象隐私权益。严禁摆拍造势、公示受益对象隐私信息;项目宣传涉及受益对象影像及信息的,须征得本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捐赠人及受益对象隐私信息。
第五章 督导与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州红十字会对网络筹资项目开展常态化督导,重点核查募捐合规性、款物使用规范性、项目落地真实性、资料完整性,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指导基层解决实施难题。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网络筹资项目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布;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对网络筹资项目募捐和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网络筹资项目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常态化公示筹款进度、款物使用、帮扶成效等关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助梦校园 巩固脱贫”“博爱德宏”等存量项目实行年度复盘、定期公示,持续提升项目公信力。
第六章 结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按方案实施完毕、款物使用完毕,且资料齐全完备的,可按程序申请正常结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目标已完成或募捐终止的,经本级红十字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终止结项,剩余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与项目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结项审核后,统一整理归档,实行“一项一档,年度归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全州各县(市)红十字会、基层红十字组织开展网络筹资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红十字网络筹资项目品牌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侵权。所有项目工作人员严禁借项目运作谋取私利、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依规追责。网络筹资活动中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捐赠款物,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未依法进行审计,未依法公开信息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