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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保山市隆阳区  日期:2026-09-23  点击率:7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隆阳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保障人道救助资金安全、高效、精准使用,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隆阳区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道救助对象,为具有隆阳区户籍或在隆阳区常住,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尚未覆盖或经民政救助后仍有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第三条 救助原则:

(一)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隆阳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具体负责人道救助日常管理,履行政策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拨付、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职责;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人道救助人员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其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具体标准为:

(一)医疗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大病,在实施医疗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后,因支付医疗费用过高,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根据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情况,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至3000元,特殊情况不超5000元。

(二)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幼儿园、小学阶段救助1000元/年,按年度申请;初中阶段救助2000元/年,按年度申请;高中、大学阶段救助3000元/年,按年度申请。

(三)灾害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火灾等意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获得补(赔)偿或补(赔)偿较少,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2000至5000元,特别严重不超5000元。         

(四)生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及劳动能力低下、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至3000元。

(五)人道慰问。对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和遗体器官捐献者家属因突发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人道慰问金。

(六)紧急救助。针对遇到突发事件紧急上门救助,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100-200的救助。

(七)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由区红十字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酌情实施救助。

第六条 城乡困难居民人道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级核实、乡镇(街道)审核、红会救助”的程序办理:

(一)书面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隆阳区红十字会困难临时救助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主或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

2.救助类别申请材料:医疗救助需提供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  

3.家庭有低保对象或残障人士的,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障人士证复印件。

4.原则上救助必须由本人申请。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申请的,经本人委托,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

5.求助对象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6.紧急临时救助由区红十字会认定后,填写《紧急救助情况审批单》,现场为求助人发放救助金。

7.其他红十字会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核实

村(社区)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签署意见,会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红十字审核。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在接到村(社区)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及咨询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对经审核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在《隆阳区红十字会困难临时救助项目申请表》签署意见,上报区红十字会审批。对不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红十字会审批

隆阳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根据各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所上报的材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执委会审议通过,确定救助金额后,通知各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救助工作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由财务人员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汇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银行卡或银行存折账户中。

第八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城乡困难居民人道救助资金主要以争取社会捐赠的方式筹集。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贪污、挤占、挪用、克扣人道救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隆阳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乡镇(街道)参照执行。



人道救助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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