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红十字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指南、工作流程
为规范保山市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云南省遗体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结合保山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统筹推进全市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全流程工作,指导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制定本工作指南及流程 。
本指南所指捐献包含人体器官捐献(逝世后器官、组织用于临床移植)、遗体捐献(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两项业务。保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统筹全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业务,市卫生救护培训中心承担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属地宣传、线索上报、家属沟通、现场协助,配合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OPO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我市器官获取依托省级协作OPO机构开展,与昆明市延安医院、大理大学医学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器官获取、遗体接收业务 。
一、报名登记
凡居住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身故后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组织或遗体的中国公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志愿登记,登记信息统一录入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管理系统,线上登记与书面登记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
(一)微信公众号“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进入“报名登记”窗口完成线上登记;
(二)登录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codac.org.cn)网上登记;
(三)到保山市、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现场,填写递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完成书面登记;
(四)红十字会授权的医疗机构登记点协助开展登记。
说明:生前未明确拒绝捐献的自然人逝世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书面决定遗体或器官捐献。
二、捐献评估
当医疗机构出现潜在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时,若逝者生前有捐献登记意愿,或家属提出捐献意向,可由家属、医院主管医生联系医院信息员、红十字专兼职协调员,第一时间上报保山市红十字会,由市红十字会上报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
1. 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指派OPO协调员、医学评估小组赴保山本地医疗机构开展潜在捐献者医学评估;保山市红十字会、属地县(市、区)红十字会派出协调员全程协助配合,做好家属沟通、资料初步收集、现场保障工作。
2. 若遇特殊情况,由省级机构统筹协调省内其他OPO机构跨区域支援开展评估工作。
3. 针对遗体捐献潜在案例,红十字会及时对接大理大学医学部等遗体接收单位,开展接收条件评估,确认遗体接收可行性 。
三、捐献确认
经医学评估,潜在捐献者符合人体器官捐献标准的,在市或属地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员现场见证下,由捐献者近亲属签署《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全部签字确认;确有直系亲属无法到场签字的,须提供书面授权或者影音形式委托授权材料,委托代表签字确认。
OPO协调员负责收集捐献者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死亡证明,以及全部近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保山市红十字协调员协助材料归集,资料整理归档后上报医院伦理委员会以及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
捐献者死亡判定严格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及国家死亡判定标准、程序执行,由所在医疗机构非器官获取团队的主管医生判定并宣布死亡。
针对遗体捐献:捐献执行人签署遗体捐献相关文书,红十字会核实身份信息、死亡证明,对接遗体接收单位,确认接收时间、地点、运输相关事宜 。
四、器官获取
人体器官捐献确认全部手续办结后,由省级OPO器官获取组织按照登记表载明捐献项目实施器官、组织获取,保山市红十字会协调员到场见证器官获取全过程。
器官离体后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器官灌注、低温保存、转运交接。
器官获取手术开始前,红十字协调员组织在场医务人员向捐献者默哀致敬,尊重捐献者人格尊严。
遗体捐献:遗体接收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限抵达现场,核验资料、致哀,办理遗体交接,开具遗体接收证明。
五、器官分配
获取的人体器官,严格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按照《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政策规则进行自动分配,严禁线下人为分配器官 。
器官移植手术完成后,由OPO协调员或移植定点医院收集器官接受者相关信息,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登记表》报送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省级机构汇总上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保山市红十字会做好案例归档留存。
六、遗体处理
开展器官获取的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尊重捐献者尊严,器官获取完成后开展伦理医学处理,除已经捐献的器官、组织外,完整恢复遗体外观原貌。
1. 同时有遗体捐献意愿,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保山市红十字会协调对接遗体接收单位完成遗体移交;
2. 无遗体捐献意愿或者不满足遗体接收条件的,医疗机构征得家属同意后移交殡葬管理部门,按殡葬管理规定就近火化,市、县红十字协调员协助家属办理善后事宜。
七、缅怀纪念
1. 器官获取手术前,现场组织医务人员向捐献者默哀致敬。
2. 捐献案例办结后,由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颁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保山市红十字会同步做好家属慰问,协助办理证书送达。遗体捐献案例,由接收单位出具遗体捐献接收证明、颁发遗体捐献荣誉证书。
3.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捐献者信息铭刻于保山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纪念碑;保山市红十字会结合清明等节点,组织开展捐献者缅怀追思活动,为捐献家属提供缅怀服务,做好人文关怀。
八、人道救助
依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政策、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保山市经济社会实际开展困难捐献家庭人道救助工作。
器官捐献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委托代理人,可向保山市红十字会提交书面困难救助申请,市红十字会初按政策给予相应人道经济救助,并同步做好捐献家庭常态化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工作。
九、工作要求
1.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强化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与属地医疗机构协作,做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科普宣传,引导群众自愿无偿捐献。
2. 所有捐献案例资料实行保密管理,专柜归档,严格保护捐献者、受者、家属个人隐私。
3. 建立线索上报机制,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发现潜在捐献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保山市红十字会,不得擅自开展器官获取相关医疗业务。
4. 加强与卫健、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动,协同做好死亡证明办理、遗体转运、殡葬善后等保障工作。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所需资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