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山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助医、助学、助老等人道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人道领域的桥梁和助手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救急救难原则;
(四)一次性救助原则。
第三条 人道救助工作由会党组领导,执委会统筹,赈济救护部负责执行,宣传筹资科、办公室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配合。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道救助。对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第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其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医疗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大病,在实施医疗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后,因支付医疗费用过高,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根据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个人自费部分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不满5万元的救助2000元;个人自费部分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满10万元的救助5000元;个人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1万元。针对患长期慢性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可不核定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一次性2000元救助。
(二)教育救助。低保户等困难群体中子女、事实孤儿等困难群体因家庭基本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学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义务教育阶段救助2000元/年或200元/月,按年度申请;高中阶段救助3000元/年或300元/月,按年度申请;大学阶段在考上大学当年给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
(三)灾害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身亡、火灾等意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获得补(赔)偿或补(赔)偿较少,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造成意外伤害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救助;造成人员身亡的给予5000元救助;造成财产损失的,财产损失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不满5万元的救助2000元;财产损失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满10万元的救助5000元;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1万元。
(四)生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及劳动能力低下、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200元/月(按年申请)或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五)紧急救助。针对紧急上门求助,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给予一次性300元的救助。
(六)人道慰问。针对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人道慰问金;针对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的志愿者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人道慰问金。
(七)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由市红十字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酌情实施救助。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人道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吸毒、赌博、酗酒等违法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有能力而不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四)有劳动能力而不自食其力,好吃懒做的;
(五)各级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城乡困难居民人道救助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书面申请。求助对象填写《保山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主或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
2.救助类别证明材料;教育救助需提供学籍证(录取通知书);医疗救助需提供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灾害救助需提供第三方认定的损失清单、死亡证明或医疗费用单据。
3.家庭有低保对象或残障人士的,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障人士证复印件。
4.原则上救助必须由本人申请。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申请的,经本人委托,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
5.求助对象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6.其他红十字会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城乡困难居民人道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红会救助、乡镇(街道)审核、村(社区)把关”的程序办理。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申请人填写《保山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村委会(社区)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签署意见,会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红十字组织审核。
2.乡镇(街道)红十字组织,在接到村委会(社区)上报的人道救助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及咨询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对经审核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在《保山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对不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经审核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实施救助,对本级红会因资金不足无法救助的,将审核情况上报市红十字会审批。对不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市红十字会根据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所上报的材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救助原则,确定人道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逐级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救助金额大于2000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执委会审议。
(三)救助金发放。救助工作的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由财务室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汇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银行卡或银行存折账户中。
第八条 紧急救助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情况按财务制度直接审批;人道慰问由市红十字会根据捐献情况按财务制度直接审批。
第九条 救助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归档救助资料。每年开展的人道救助工作情况于年底在市红十字会官网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救助回访制度,针对一次性救助的,在救助后半年要对受益人进行一次回访,了解受益人接受救助后生产、生活、学习变化情况;针对按月救助的,要实行按季度回访,实时了解受益人生活、学习、家庭困难情况,并根据回访情况实时调整救助,针对不符合救助的情况及时终止救助,回访工作由受益人所在乡镇(街道)红十字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城乡困难居民人道救助资金主要以争取社会捐赠的方式筹集。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贪污、挤占、挪用、克扣人道救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保山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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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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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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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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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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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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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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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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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情况 |
£建档立卡户 £残疾人家庭 £事实孤儿 £低保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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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类别 |
£教育救助 £医疗救助 £灾害救助 £人道慰问 £生活救助 £紧急救助 £其他困难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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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通讯地址邮编 |
(市、区) 乡(镇) 村(社区)) 社(组)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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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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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申请人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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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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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获资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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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诺: 我所填写的材料全部真实可信,愿意承担因材料失实带来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手写)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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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社区)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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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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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红十字会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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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意见: £救助2000元; £救助3000元; £救助5000元; £救助10000元; £不予救助。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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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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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回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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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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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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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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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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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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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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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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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情况 |
£建档立卡户 £残疾人家庭 £事实孤儿 £低保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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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类别 |
£教育救助 £医疗救助 £灾害救助 £人道慰问 £生活救助 £紧急救助 £其他困难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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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 方式 |
£实地走访 £电话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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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邮编 |
(市、区) 乡(镇) 村(社区) 社(组)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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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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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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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后困境改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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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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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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