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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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大理州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接受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宾川县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宾川县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管理工作。
救灾款物 主要用于帮助县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
救助款物 主要用于救助县内的白血病患者,18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和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生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章 募捐及接受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及自身实际,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及社会救助情况,决定是否发起募捐倡议。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应建立完善筹资机制,积极开展日常募捐和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募捐工作。
第五条 救灾救助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由县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接受捐赠款物,向捐赠者开具统一的专用捐赠收据,登记捐赠方信息,建立捐赠方数据库,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有捐赠意向的款物,捐赠方可出具捐赠意向书,说明捐赠意愿,县红十字会将如实注明,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款物。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救灾救助款物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无灾害地区、与灾害无关的项目和与救助无关的人群。
第八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因灾损失、自救能力和贫弱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救助款物,优先安排重灾区和最需要救助的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弱人群。
第九条 定向捐赠的款物,遵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会长批准后使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决定,分管副会长审核,常务副会长批准后使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会长批准后使用;1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使用。个别特殊情况由常务副会长提出意见,经会长批准后使用,并在下次常务理事会上报告备案。
第十条 救灾救助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向县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如实填写《宾川县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县红十字会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由申请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把关并加注意见,并将初审申请人名单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为期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必须及时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宾川县红十字会;
3.审批。县红十字会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后进行复审,确定救灾救助对象,并按程序发放救灾救助款物;
4.公示。县红十字会每年定期两次公开救灾救助明细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救灾款物适用于下列情形:
1.应急性的灾民吃、穿、住、医疗救济和紧急抢险转移、安置、恢复生产生活;
2.灾民住房和灾区公共社会事业、公共设施恢复重建;
3.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的救灾项目。
第十二条 救助款物适用于下列情形:
1.县内白血病患者;
2.县内18周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患儿(需手术治疗后);
3.县内因遭遇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四章 救灾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救灾标准。综合受灾情况、接受募捐款物情况和上级统一部署后决定。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县内白血病患者,根据救灾救助申报程序审批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救助;县内18周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待手术结束按程序审批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救助;县内因遭遇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物资救助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救灾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红十字会对救灾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每年通过县级新闻媒体、报刊等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常务理事,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救灾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灾救助款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救灾救助款物用途,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宾川县红十字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宾川县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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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宾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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