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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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采购行为,防范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可根据管理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机构或岗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应关注的主要风险有:
1.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预算编制以及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重复或错误立项,需求审核不严格,采购与实际需求脱节,导致资金浪费或资产闲置;
2.采购参数的制定缺乏公平公开透明的制衡机制和专业管理,采购预算定价市场调查论证不足,过高或过低制定预算,导致资金效用降低或资源浪费;
3.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甚至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采购、招标缺乏有效的监督,出现围标、舞弊等问题,导致单位被提起诉讼或受到处罚,影响单位正常业务活动开展;
4.采购验收不规范,合同和付款环节审核不严格,实际接收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有差异,导致采购资金损失或单位信用受损;
5.采购业务档案管理不善,信息缺失,导致政府采购信息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受到影响。
第五条 单位应当针对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证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确保采购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舞弊腐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机构,一般应当包括政府采购业务决策机构、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单位领导班子是政府采购业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研究决定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3.督促政府采购实施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九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机构包括采购部门、财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等。采购业务量多的单位应当成立采购部门或指定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采购部门),采购业务量少的可以由综合管理部门或成立采购小组承担采购部门职责。
第十条 单位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拟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及细则;
2.审核汇总业务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3.组织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业务,组织或指导依法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组织处理政府采购纠纷;
4.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交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在内部通报。
第十一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汇总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备案后,下达给采购部门和业务部门执行;
2.审核采购部门和业务部门申报的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确定资金来源,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
3.根据采购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结算票据,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4.定期与采购部门沟通,掌握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申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
2.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3.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参与政府采购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业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机构,同时应当积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作用。政府采购业务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单位采购项目的招投标、采购项目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2.监督检查业务部门、采购部门、财会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3.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并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定、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单位财会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建立财会、采购、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部门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使政府采购预算能与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满足各项工作需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或应购未购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实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由采购部门审核汇总,由财会部门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确定采购资金来源,经单位采购业务决策机构审定后形成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按原审批程序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本单位预算后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根据相关支出标准、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应详尽、完整、准确,涉及需要申请批准的内容如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方式变更等应事先获得批准,不得编报超预算、超标准、超配置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由采购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业务部门、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公开透明、论证充分、相互制衡的采购参数和价格制定机制,对于采购额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价格合理、参数公正可靠,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单位采购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选择适合的政府采购方式,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应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等。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由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理性以及技术参数、预算价格、采购方式、信息发布等分别进行审核。对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重点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二十七条 单位采购部门应协调业务部门全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应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采购部门、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针对质疑投诉事项查清原委,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投诉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的采购项目,单位应当报政府保密办认定核准后方可采购,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采购合同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有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制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证明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单位应当加盖公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验收工作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成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一般由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人员组成,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验收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验收,技术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方可确认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对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验收证明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的必要文件,应及时传递给财会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以保证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和资产及时入账。
第六章 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防止资料遗失、泄露。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按年度、分项目归集政府采购档案。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相关部门定期核对信息,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业务的开展情况,提高采购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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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宾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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