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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 《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4-05-16  点击率:16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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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红十字会,会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327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51日起正式施行。为迅速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沿着法制轨道不断前进,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施行的重要意义

我省1996724日颁布施行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施行27年来,对促进和规范我省红十字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道需求的不断增长,特别是2017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对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增设了监事会,完善了监督机制,形成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新型治理结构,强化了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督,增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我省红十字会条例与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不相契合,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显现。因此,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全面依法治省,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的需要;是规范和保障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条例》从启动修订颁布施行,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的悉心指导,得到省司法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党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细化红十字会工作职责,明确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各方职责,强化促进与保障、加强财产监管等方面,着力构建政府支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红十字事业发展新格局,结合云南实际创造性地作出新规定,固化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成果,突出云南地域优势,充分体现云南特色,营造有利于云南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云南红十字事业发展行稳致远、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的修订施行是云南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红十字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各项工作,凝心聚力、担当作为,不断开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45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外,从职责与活动、财产与监管、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的条文分别列入四个专章进行表述。《条例》确定了红十字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原则,明确了各级红十字会如何开展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并对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等作了规定。《条例》还专设了“促进与保障”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促进与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此外,《条例》还依据相关上位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条例》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近年来我省红十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事求是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条例》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云南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进行了规范,又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从法律上予以保障。

一是向社会传导了正确价值取向。《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政所需、群众所盼、职责所在、红会所能的工作原则,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大力推动构建覆盖广泛、便捷高效的人道服务体系,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推动新时代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和参与人道事业的良好风尚。

二是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与活动。《条例》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界定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规范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的“三救”职责,“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三献”职责,并明确通过政府拨款、捐赠等渠道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金;明确每年5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周”;还对志愿服务活动、红十字青少年、依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是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条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从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等层面,建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机制,对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也作了规范。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法推进红十字会公开透明建设

四是加大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保障与支持。《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应急管理建设体系、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纳入信息化建设综合规划,建立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给予红十字会支持、资助;还明确了发改、财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支持内容,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五是彰显了云南特色。结合云南特殊省情实际,《条例》聚焦“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文件中“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创造性地作出新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明确指导学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学校应当将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聚焦红十字人道外交,促进民心相通,明确边境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助力云南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和赋权,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特色优势、凝聚爱心力量、争取广泛支持,依法依规开展红十字工作,切实当好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加大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加强应急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和避险知识;要积极争取社会募捐,增强救灾救助能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护和挽救更多患者生命;要持续拓展人道救助和服务领域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要加强基层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扩大人道服务工作覆盖面;要着力推进信息公开,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要站在落实全面依法治省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持续加强红十字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大《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力度,完善《条例》实施效果总结和评估机制,不断提升红十字工作质效和水平。

一要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红十字会要把学习《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群众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年内召开的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云南省红十字会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精神结合起来,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各种媒介,通过政策解读、知识竞赛、编写条文释义等多种方式,深入广泛宣传《条例》。要把《条例》学习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和党支部学习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利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各类培训班,组织专题学习、研讨,对《条例》进行解读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带动系统上下认真开展学习,持续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掀起学用《条例》的热潮。通过宣传和培训,让各级红十字工作者精通《条例》、广大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熟悉《条例》、社会各界了解《条例》,营造《条例》宣传与实施的良好氛围。

深化协同配套,形成工作合力。围绕《条例》对红十字应急救援、应急救护、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人道传播等各方面作出指向性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保障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支持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争取出台相应的配套性政策措施,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强大合力。

三要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落实见效。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要求,围绕《条例》的有关规定,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健全红十字工作评估评价机制,将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全省红十字会系统贯彻落实年重点任务予以推进,发挥省、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的牵引作用,推动各级红十字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运行监督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按照省人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在推动实施条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矛盾困难等,请及时报省红十字会。

 

 

        云南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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