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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昭阳区  日期:2023-09-13  点击率:25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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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昭阳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保障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范、合法、安全和有效,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昭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昭阳区红十字会。

第三条  在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通过区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

第六条  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七条  接受捐赠必须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

第八条  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第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捐赠人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化名。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6.5%红十字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红十字会应当健全信息反馈公开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十九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昭阳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7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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