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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永善县红十字会第一届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永善县  日期:2024-07-30  点击率:6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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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红十字会文件

永红字〔202410

永善县红十字会关于《永善县红十字会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4个办法 规则的通知

县红十字会各股室:

   《永善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永善县红十字会第一届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于2024年6月20日经红十字会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机关各股室参照执行。

永善县红十字会

2024年6月21日

                                                    

永善县红十字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发

永善县红十字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县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永善县红十字会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在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二)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决定、议事决策。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充分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事项范围

须经班子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

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

指示精神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的制定,要文件政策的制定修改及废止重要改革方案制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3.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信访案件影响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4.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等事项;

    5.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6.重要接待

  7.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干部管理:

 1.单位班子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2.以上荣誉称号先进个人的推荐;

3.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和奖励分配

4.单位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1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3.5000(含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的采购维修项目

   4.5000(含5000)元以上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问题

5.单位年度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参与范围

参与决策的人员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相关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至全体干部职工。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办公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按“一把手”末位表态制的方式进行,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科级后备干部、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及先进个人的推荐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股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股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领导班子办公议上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与会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会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股室及相关人员。

3.有关股室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办公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办公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办公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领导班子办公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等规定,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委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党纪和行政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本实施办法由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理事会、执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升永善县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科学化水平,增强公信力,促进永善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永善县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及时、有效、针对性原则。

(三)不参与、不干预原则。

第三条监督类别:

(一按阶段划分分为决策监督、执行监督和结果监督。

(二按内容划分分为制度建设监督和工作落实监督。

(三)按形式划分,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监事会可运用多种监督类别同时开展监督。

第四条监督范围: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组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执行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六)监督执行委员会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其他符合《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监督事项。

第五条监督方式和途径:

(一)参加会议。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职副监事长、监事列席红十字会党组会、执委会等会议,全体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双方协商。与理事会、执委会沟通、协商监督事项,提出监督建议。

(三)开展调研。通过问卷调查、查阅资料、核查信息、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了解和评估。必要时,可邀请捐赠人、受益人、新闻传媒等代表参与调研。

四)督促审计。督促执委会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五)发书面函。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由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签发《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意见函》,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和整改。

(六)受理信访。受理群众对监督对象的质询、举报和投诉。

(七)其它监督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监事会发现下列情况应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某项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意见函》形式向监督对象提出。

(二)监事会认为某项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发出书面监督函之后仍得不到改正的,监事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披露。

第七条监事会收到群众对监督对象的质询、举报和投诉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对事实予以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向反映人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开事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向监督对象发出《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意见函》,限期整改;涉嫌违纪的问题,报告党组并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监督对象应在限期内作出书面答复,时间为收到监督意见函次日起30内。

第九条会应建立跟踪、反馈机制,跟进、评估监督对象对监事会监督意见的落实和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访评估,并根据需要持续进行动态监督

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永善县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机制,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增强永善县红十字会公信力,促进永善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永善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永善县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在永善县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法律和章程的授权,对永善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向全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条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在永善红十字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笫四条监事会要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过程,切实增强监督效能。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红十字会部门预算。

第二章机构的产生、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由永善县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监事长1、专职副监事长1兼职副监事长2和监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理事近亲属和红十字会财务、物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届中调整或增补监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批准,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组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执行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六)监督执行委员会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向全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八)指导全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二)代表监事会向全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专职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按程序批准、签署监事会及监事监督部的文件。

(三)列席有关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联系。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兼职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审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有关会议,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

(三)参监督、检查、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或监事会决定,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参加监督、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监事监督部是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拟订监事会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落实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布置的任务。

(三)组织开展监事会的各项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工作交流、人员培训等。

(四)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监事活动安排及有关文件起草工作。

(五)负责监事会服务及协调工作;根据监事会安排与红十字总会、省红十字会、内各级红十字会以及系统以外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六)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监事会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强化过程监督和事前监督

第十发生下列情况时,监事会应当进行专项监督:

(一)开展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募捐筹资工作。

(二)实施重大项目。

(三)上级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重点工作

第十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会议。出席和列席有关会议,听取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党组决策部署情况,审计情况,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等专项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审议重要事项。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等,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开展专项和重点工作的调研、督查活动。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及有关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眀。

(四)内部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督促执行委员会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促执行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五)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监事会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党组汇报后,按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或向全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成限期自行整改,督促执行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

(二)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严守秘密。

(三)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与理事会会议同期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成员提议,经监事长批准召开。必要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专职副监事长召集。

十条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安排部署监事会主要工作,讨论修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总结和监督情况报告。

(二)研究监事会日常工作和上级部门、有关领导布置的监督事项。

(三)需监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组织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并由监事长审定。

第二十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人一票,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职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决议,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监事会决议抄报党组,抄送执行委员会。

永善县红十字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议事决策和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委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永善县红十字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在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依法履职。由出任执委会主任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主持红十字会日常行政和业务工作;落实党组的有关决定;

(二)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全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事业发展规划等;

(三)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四)指导全红十字会系统的工作;

(五)承担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管理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七)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授予荣誉会员;

(九)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执委会审议或者决定事项包括:

(一)研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党组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全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报告;研究红十字会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核年度经费预决算;研究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研究制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执委会工作总结;研究涉及红十字业务和日常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援、人道救助、社会募捐工作方案;研究救灾、救助款物分发计划和救灾、救助项目实施意见;研究援建项目的实施意见及项目变更等事项

(四)研究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事项。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物资价值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支出事项,价值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物资分配、项目申报与分配;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事项;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基本建设支出事项。

对预算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物资价值0.5万元以下支出事项由股室提出,财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领导审定,并由财务负责人在每月执委会上通报。涉及资金分期使用的,原则上按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一次性研究,分期使用,按拨付签批程序办理,不重复上会研究

(五)研究全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每月定期听取业务股室的重点工作汇报,检查分析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讨论研究业务股室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召开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相关筹备事宜;

(七)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研究决定涉及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事项;

(九)讨论决定聘请法律顾问、授予名誉会员和成立专门委员会等事宜;

(十)研究执委会主任及其他执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提交执委会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执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决策的原则。执委会的议事决策必须符合《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符合工作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讨论决定;会议严格实行执委会主任末位表态制。凡属于执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物资资金安排使用,由执委会研究后按规定报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执委会的议题一般由股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执委会主任审定。

(一)议题申报股室根据执委会职责及议事范围,需要提交执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永善县红十字会执委会议题申报表及配套的材料(工作要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等)。

(二)提请执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申报股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先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呈报执委会主任确定

(三)重要涉法涉规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议题申报股室要提出决策建议,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四)执委会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前提出在执委会上不搞临时动议不研究预定议题之外的事项。除临时召集外,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分别送达出席和列席人员,以便充分征求和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执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主任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其他执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会成员到会。执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执委会主任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三)除讨论特定议题外,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报执委会主任审定。监事会派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离会。

第六条执委会对重要问题的决策,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一)执委会议事,按会议议程逐一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股室负责人汇报,相关股室负责人作补充汇报,分管领导、财务、监事等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按会议决策规则作出决定或决议。

(二)执委会会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持不同意见人数相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或提请党组研究决定。

(三)执委会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

第七条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在执委会的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需要保密议题的具体酝酿、讨论情况。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执委会成员未能出席会议时,会后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向其转告当次会议重要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执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执委会主任同意,由办公室主任负责通报。

第九条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执委会会议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执委会会议的事项,可采用议题圈阅或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的方式先落实,待下一次召开执委会会议时再上会研究;特别紧急的事项执委会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前、事后应及时向执委会主任报告,并及时召开执委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情况进行研究。

第十条 执委会议事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个人直接利益的事项,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执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调和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办公室负责催办,由监事会负责督查。

第十执委会作出的决定,股室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绝不允许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慢作为,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执委会会议由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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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永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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