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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红十字会第三届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昭通市  日期:2023-06-27  点击率:110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议事决策和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委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昭通市红十字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在市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依法履职。由出任执委会主任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主持红十字会日常行政和业务工作;落实党组的有关决定;

(二)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全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事业发展规划等;

(三)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四)指导全红十字会系统的工作;

(五)承担市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管理市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七)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授予荣誉会员;

(九)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执委会审议或者决定事项包括:

(一)研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党组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全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报告;研究红十字会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核年度经费预决算;研究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研究制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执委会工作总结;研究涉及红十字业务和日常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援、人道救助、社会募捐工作方案;研究救灾、救助款物分发计划和救灾、救助项目实施意见;研究援建项目的实施意见及项目变更等事项

(四)研究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事项。预算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物资价值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支出事项,价值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物资分配、项目申报与分配;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处置事项;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基本建设支出事项。

对预算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物资价值0.5万元以下支出事项由科(部、室、中心)提出,财务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领导审定,并由财务在每月执委会上通报。涉及资金分期使用的,原则上按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一次性研究,分期使用,按拨付签批程序办理,不重复上会研究

(五)研究全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每月定期听取业务科(部、室、中心)的重点工作汇报,检查分析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讨论研究业务科(部、室、中心)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召开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相关筹备事宜;

(七)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研究决定涉及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事项;

(九)讨论决定聘请法律顾问、授予名誉会员和成立专门委员会等事宜;

(十)研究执委会主任及其他执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提交执委会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执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决策的原则。执委会的议事决策必须符合《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符合工作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讨论决定;会议严格实行执委会主任末位表态制。凡属于执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物资资金安排使用,由执委会研究后按规定报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执委会的议题一般由科(部、室、中心)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执委会主任审定。

(一)议题申报科部(室、中心)根据执委会职责及议事范围,需要提交执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昭通市红十字会执委会议题申报表及配套的材料(工作要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等)。

(二)提请执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申报科部室、中心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先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呈报执委会主任确定

(三)重要涉法涉规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议题申报科(部、室、中心)要提出决策建议,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四)执委会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前提出在执委会上不搞临时动议不研究预定议题之外的事项。除临时召集外,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分别送达出席和列席人员,以便充分征求和集中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执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主任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其他执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会成员到会。执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执委会主任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三)除讨论特定议题外,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报执委会主任审定。监事会派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离会。

第六条 执委会对重要问题的决策,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一)执委会议事,按会议议程逐一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科(部、室、中心)负责人汇报,相关科(部、室、中心)负责人作补充汇报,分管领导、财务、监事等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按会议决策规则作出决定或决议。

(二)执委会会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持不同意见人数相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或提请党组研究决定。

(三)执委会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

第七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在执委会的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需要保密议题的具体酝酿、讨论情况。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执委会成员未能出席会议时,会后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向其转告当次会议重要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执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执委会主任同意,由办公室主任负责通报。

第九条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执委会会议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执委会会议的事项,可采用议题圈阅或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的方式先落实,待下一次召开执委会会议时再上会研究;特别紧急的事项执委会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前、事后应及时向执委会主任报告,并及时召开执委会会议,对临时处置情况进行研究。

第十条 执委会议事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个人直接利益的事项,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 执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调和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办公室负责催办,由监事会负责督查。

第十 执委会作出的决定,科(部、室、中心)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绝不允许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慢作为,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执委会会议由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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