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职责,
协助政府做好救灾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临沧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其中,突发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当县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镇康县红十字会开展救援的,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和临沧市红十字会部署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在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救助工作。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
(3)内部相关股室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动员红十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效发挥作用。
2. 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镇康县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红十字会副会长、副监事长担任,成员由县红十字会各股室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红十字会系统的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出应急响应指令,根据灾情决定救灾工作计划;向市红十字会报告灾情,及时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通知、指示精神,提出初步应急应对措施;及时研究重大紧急工作事项和重要问题,发放救灾救助物资,派出救援队伍,开展救灾救援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救灾救助组、社会募捐组和宣传报道组,人员根据需要从县红十字会各股室、志愿者中抽调。各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灾救援工作。
2.2 综合协调组及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设在县红十字会办公室,由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紧急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向市红十字会和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汇报,及时接受、贯彻落实相关指令;召集应急领导小组会议;汇总上报本级红十字救灾工作情况;做好文电、综合材料的拟写、收发、处理、报送和应急值班工作;负责机关和救援人员,以及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后勤保障相关工作。
2.3 救灾救助组及主要职责
救灾救助组设在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护股,由县红十字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第一时间赶赴受灾第一线,开展灾情了解、需求评估、紧急救助等工作,第一时间汇总一线灾情、提出具体救助工作方案上报市红十字会;做好红十字会一线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协调工作,带领县红十字会赈济救援队及志愿者开展物资发放、帐篷搭建等赈济救援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灾情信息、救灾需求、救灾款物使用情况及救灾工作进展;做好恢复重建阶段的项目实施、救助等工作;加强与物流企业合作,做好救灾物资的分流运转。
2.4 社会募捐组及主要职责
社会募捐组由县红十字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红十字工作人员组成。社会募捐组分设资金接收组和物资接收组,资金接收组负责社会捐赠资金接收,物资接收组负责捐赠物资接收工作。主要工作职责:起草募捐工作方案,发布募捐倡议;组织和管理社会募捐款物,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与捐赠者洽谈、签署协议并监督履行;承办捐赠仪式、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捐赠牌匾等有关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分配、运输、发放、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汇总全县救灾款物收入(接收)、支出(发放)等综合情况及相关痕迹管理工作,接受审计。
2.5 宣传报道组及主要职责
宣传报道组设在组织宣传监事股,由县红十字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组织宣传监事股、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新闻、信息发布规定,及时做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救助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舆情风险的分析研判及应对措施;向有关部门提供捐赠接受使用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信息;做好各个阶段捐赠款物接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
3. 应急响应及终止
3.1 县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终止
县内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急响应和终止按照市政府的响应及终止程序执行。当达到需要市级或省级响应级别的,需报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
3.2 县外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终止
县外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急响应和终止按照市红十字会的响应及终止程序及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执行。参与开展县外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有关工作需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
4. 灾情评估
灾情评估是红十字会开展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的基础,须按有关程序严格进行。
4.1 县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灾情评估程序
县内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由救灾救助组、及时深入受灾地进行实地评估,具体程序为:第一时间深入受灾地,了解受灾情况;根据灾害类别,与当地灾害主管单位取得联系,获取权威信息资料;向受灾地乡镇、村(社区)、受灾群众了解情况;救灾救助组及时编制灾情综合评估报告和救灾救助工作意见,提交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并按程序上报,为县委、县政府作出科学精准决策提供基础性数据。
4.2 县外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灾情评估程序
县外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要求红十字会参与救灾救助时,灾情评估程序为:第一时间从市红十字会、灾害发生地红十字会获取灾情信息;获取权威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编制综合评估报告,提交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并按程序上报,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力组织开展后续救灾救助工作。
5. 救灾募捐接收、分配发放及公开
5.1 当县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救灾募捐工作时,需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在批准范围内发出倡议,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募捐所得由县红十字会根据灾区受灾情况拟定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紧急救灾阶段分配、使用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5.2 当县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上级红十字会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募捐所得由县红十字会汇总,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上报市红十字会,按市红十字会要求执行。
5.3 救灾募捐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发放需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最急需、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做到接收、分配、发放公开、公正、透明。救灾募捐全过程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救灾募捐接收、分配情况及时在县级媒体和县红十字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镇康县红十字会要多形式开展筹资工作,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备灾救灾应急资金储备,预留紧急救灾备用金,以便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为受灾地区提供相应的支持。
6.2 物资保障
镇康县红十字会要尽力做好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物资准备,针对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种类、灾害特点,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物资支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救助物资储备。重点储备帐篷、棉被、衣服等物资。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仓储、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和及时调拨。
6.3 人力资源保障
组建以红十字会专职干部为主、志愿者为补充的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结合实际成立赈济救援队;培训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确保发挥作用;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和防灾避险知识。
7. 预案制定与实施
7.1 本预案由镇康县红十字会修订,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