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元阳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根据元阳县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镇)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县、乡(镇)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由接受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乡(镇)红十字会接受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向捐赠。
第五条 捐赠方通过县、乡(镇)红十字会定向捐赠医疗设备给医疗机构的,在医疗机构确认有需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发同意接受捐赠公函,红十字会方可按照捐赠程序办理。定向医疗设备捐赠工作流程如下:
(1)捐赠方与拟接受捐赠医疗机构协商,确认该医疗机构需要捐赠的医疗设备。
(2)拟接受捐赠的医疗机构确认有需求,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出具同意接受捐赠的公函,公函附医疗机构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
(3)捐赠方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函,表明捐赠意向,并承诺其定向捐赠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不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捐赠方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书同时,需提交捐赠方资质证明(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公章。并提供购买医疗设备发票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捐赠方公章。捐赠方为捐赠医疗设备生厂商,需提供证明医疗设备价格的有效文件资料,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合格证书复印件。
(4)红十字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捐赠意向书组织捐赠。捐赠医疗设备可由设备供应商直接运至医疗机构并进行安装调试,但需告知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并提供图片资料。
(5)医疗机构收到捐赠医疗设备,并验收合格后,向红十字会提交验收报告。
(6)捐赠程序结束,红十字会为捐赠方提供捐赠收据。并做好捐赠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 捐赠方通过县、乡(镇)红十字会定向捐赠资金援建学校教学楼或其他硬件设施的。在学校确认有需求的前提下,学校需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向援建教学楼或其他硬件设施捐赠工作流程如下:
(1)捐赠方向红十字会提交捐赠意向函,表明捐赠意向。
(2)拟接受援建的学校确认有需求,书面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行政主管部门向红十字会出具同意其接受捐赠的公函,公函附学校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复印件。
(3)捐赠方、红十字会、受援建学校签署协议,约定援建内容、金额、职责等有关内容。
(4)学校按协议实施援建内容并上报有关援建项目资料。
(5)红十字会为捐赠方提供捐赠收据。
第七条 县、乡(镇)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八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的捐赠资金有剩余的,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第九条 县、乡(镇)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元阳县红十字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元阳县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