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县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帐户或“小金库”。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方针政策及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单位收支预算按照永胜县财政局县相关要求编制,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口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六条 在执行预算过程中,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安排和单位实际收支情况编制预算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八条 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的管理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全部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并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一条 支出包括:
一、经费支出,即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财政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二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审批 必须按有关规定,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核对金额,经财务主管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重大事项支出或数额较大的支出,提交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支。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报销规定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1、办公费。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办公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2、出差、学习实行派遣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工作需要到外下乡、出差、学习的,由个人申报,说明事由、起止日期、到达地点,经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外出。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人员核对,报主要领导签批后,出纳方能给予报销。出差、下乡的有关规定按照永胜县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执行。差旅费的报销原则上应在完成差旅后一个月内报销。
3、办公设备、家俱实行登记保管制,落实责任。办公用品及耗材按计划采购,统一配发,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4、会议费开支按全县统一的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5、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出纳员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并保管;支票和印鉴要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设专人管理票据,具体负责票据管理、购入、发出、回收等项工作。
6、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及时处理帐务,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向主要领导报告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管理好财务会计档案,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正确编制年度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县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心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暂付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其中存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七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现金进行管理。
一、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库存现金余额一般不得大于5000元的限额。
二、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核准。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三、现金收付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和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必须严格执行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银行存款进行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一、按照国家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开设帐户,严禁多头开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适宜办理银行转账收付的业务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四、财务人员须每月与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配置或其他部门赠送的专用设备,应及时向财务提供说明设备价值的书面凭据,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固定资产需要办理报销手续的,按支出报销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由财务审核报销。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须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调整帐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应使用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编制年度决算和固定资产相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财务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与业务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永胜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