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府性捐赠相关法条
来源:  作者:  编辑:永仁县  日期:2023-09-21  点击率:101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2018年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政府性捐赠收入是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政府性捐赠收入(不含定向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作者:
编辑:永仁县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