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红十字会募捐工作制度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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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二条 县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县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三条 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县红十字会决定是否发出募捐呼吁或倡议。以救灾名义进行的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社会募捐活动,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救灾。
第五条 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六条 县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
第七条 募捐时,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身份证明,必须做到积极、诚恳、耐心、热情、周到,既要向募集对象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又要说明募集物资的目的、用途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凡自愿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捐赠意愿书,以确定其捐赠意向,同时提供证明其捐赠物资价值的有效凭证(即物资检测单、物价核准的文件、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捐赠人对具体项目无明确意愿的,由县红十字会确定。
第九条 对捐赠大宗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红十字会与捐赠者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签订有关捐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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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永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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