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永仁县红十字会机关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会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仁县红十字会机关(以下简称会机关)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会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等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真实、可靠,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对全会机关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会领导、股(室)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财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其经费收支活动应接受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任何股(室)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严格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行使单位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1.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办公室、财务室按照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财政定额标准统一编报。办公室提供人员基本信息,财务室录入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预算基本信息,交由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在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内逐级审核上报。并对单位基础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对单位人员的新增、调出、离退休、死亡的变动,以及单位人员的工资变动,根据办公室提供的依据文件,财务室真实、准确地在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录入变更信息,按月审核上报。
2.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按照财政定额标准由财务人员编报。
3.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资产购置的,要按照规定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相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先由各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报科协分管领导审批,再由财务部门录入预算管理系统。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1.实行规范的申报。建立和完善项目库,所有项目由实施单位申报,由相关业务部门指导承接,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支出要细化为可执行的具体项目,整合优化,确保重点,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中期财政规划与年度预算的衔接,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2.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所有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入库的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项目审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资格审查,看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资金支持的范围。二是形式审核,看项目是否按相关填报要求进行填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三是内容审核,包括填报质量审核、项目绩效指标审核、编审评分等。财务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和审批,请财政局相关部门进行细化评审,形成部门预算数据申报。
3.推进全口径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编制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等,按照“应编尽编、编实编细”的原则,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六条 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将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有机融合,建立覆盖财政性资金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即“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要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便于评价。围绕预期绩效目标,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进行绩效自评,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县红十字会选取一定数量的重点支出、重点项目开展绩效检查,形成年度预算绩效报告。强化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调整项目、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当年部门预算财政批复后,由财务部门及时批复给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在门户网站上专栏公开预算信息,并指导使用财政拨款的下属单位公开预算信息。
第八条 严格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部门预算严格按照县级部门预算支出的规定执行,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如果因客观原因,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部门支出预算的,报县财政经有关程序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将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在年度决算汇总、审核通过后,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单位决算信息。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会机关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核拨的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取得的捐赠收入。
(三)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十一条 基本性支出管理:
(一)基本性支出是指为维护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基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经费。
(二)严格遵循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会机关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
第十二条 其他经费支出管理:
(一)项目经费支出是指按预算、按计划规定的财政专项支出及其它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二)捐赠收入支出首先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无固定意向的捐赠款,视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救灾、救助工作等实际需要使用。
(三)会员会费支出本着取之会员、用之会员、量力而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主要用于基层红十字会组织规范建设会员素质培训、重病困难会员医疗救助关怀、志愿服务活动宣传等方面支出。
第十三条 报销程序:
(一)经费审批报销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购物、公务接待及其他公务活动的原始凭据应有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和日期。
(三)差旅费按照公务之家报销流程审批报销,报销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办公室审查、会领导签字审批,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召开执委会办公会议集体决定。
(五)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拒绝审查签字和付款,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四章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县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10万元、工程类20万元。达到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及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购买服务,是指根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办公室可安排专人(下称采购人)负责采购,采购人主要职责:负责县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宣传和贯彻;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按规定权限对县红十字会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编制流程:每年7-10月县红十字会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务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区分使用资金的渠道(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人员在财政部门预算系统中填报,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申请。无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购买。
第二十条 实际采购步骤如下:由机关各股(室)提出采购申请→财务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办公室安排采购人市场询价→编制采购申请表→按政府采购系统权限逐级审批→报县财政局审批→与供应商编制采购合同→机关各股(室)验收采购物品、办理领用手续→采购主管部门填报采购报销单逐级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由采购人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县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在上报实施计划时应遵循专款专用、预算项目具体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则,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二十二条 县红十字会依法对采购人落实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第二十四条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第四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应定期向会领导报告财务活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永仁县红十字会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永仁县红十字会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永仁县红十字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永仁县红十字会的国有(公共)财产。其中,按形成方式可分为永仁县红十字会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永仁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永仁县红十字会占用、使用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特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存货。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永仁县红十字会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设备; (二)办公通用软件及通过县政府、县财政批准或组织专项经费购买的信息系统; (三)公务用车; (四)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 (五)文物、陈列品、图书及档案; (六)办公耗材、燃料、日常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厉行节俭、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原则,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永仁县红十字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科室、使用中队和财务管理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三十二条 永仁县红十字会国有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对本单位实物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组织拟定永仁县红十字会国有资产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组织编制资产新增及维(修)护等采购预算与计划,并负责推动、落实资产采购工作;(三)负责协调各股室办理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维修、调拨、移交、处置等相关审批事宜;(四)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册,编制资产编号、资产台账及卡片等实物档案资料;(五)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不定期检查,提出盘点(盈亏报废等)处理建议;(六)督促整改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计价与核销等核算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常务副会长审核确定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一)以支付对价(购建)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二)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捐赠、调拨的资产),其计量金额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三)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四)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五)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三十五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是延长使用寿命所发生的改建、扩建或是修缮等后续支出,须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永仁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