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玉溪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接受云南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省红会”)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方面的指导,并对县(市、区)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红十字会宗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声誉。
第五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省红会及中国红十字总会申领捐赠证书、匾牌、奖章,并及时颁发给捐赠人,以资鼓励。
第六条 捐赠人通过玉溪市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时,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且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对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实际需求的捐赠(款、物),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五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接受大额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捐赠人不得以定向捐赠等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七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通过玉溪市红十字会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捐赠医疗设备,按照省红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机制,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分配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和社会救助需要分配使用,但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会宗旨的商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部门、单位和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捐赠财产,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人道救助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玉溪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对捐赠款物接受使用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和捐赠接受执行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集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姓名、名称、地址、通讯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捐赠激励
第二十九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进行激励: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牌匾,颁发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人,按《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向上级红十字会申领相应的奖章、捐赠证书及牌匾。
第三十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对捐赠人的激励根据捐赠情况择机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红十字会党组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