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接力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命接力救助项目是玉溪市红十字会通过募集爱心资金,对已实现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遗体,无偿献
血的困难志愿者及家庭给予一定的人道救助,弘扬正能量,传播新风尚。
第二条 生命接力救助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确保对项目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人体器
官捐献条例》《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社会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款以及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和非货币
形式捐赠。无捐赠资金来源支持的情况下,救助项目终止。
第五条 生命接力救助项目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玉溪市红十字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
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生命接力救助项目资金。
第六条 本项目开展定向筹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生命接力救助项目资金用于对本市无偿献血次数累计3次以上的志愿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无
偿捐献人体器官、遗体的志愿者家属,在自愿、无偿捐献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需要抚养子
女、赡养老人等原因导致生活极度贫困的,给予人道救助和开展不定期走访慰问。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或受管制性药
品影响致伤、故意挑衅打架斗殴致伤等情形除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为生命接力救助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生命接力救助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生命接力救助项目接受的所有捐款和物资,由玉溪市红十字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玉溪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意愿对捐赠人的
善举给予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玉溪市红十字会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项目资金设专账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救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2、合理救助: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必要的、合理的救助。
第十三条 项目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主要参考捐献者家庭经济状况,捐献者生前赡养人口数的多少,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以及是
否患有重大疾病等因素,救助金额视困难程度酌情确定,可量化的按自费部分或损失部分的10%进行取整救助,每户救
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可量化或不定期走访慰问金额原则上每次每户不超过5000元。
第五章 申请填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了解生命接力救助项目救助办法的前提下,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求助申请审核表》,表格内容须填写完
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填写的《求助申请审核表》;
3.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相关证明材料;
4.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审核表》填写完成后,由申请人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审核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自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和贫困程度进行核实。各
县(市、区)红十字会有救助能力的按程序实施救助或慰问,本级无力救助的由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程序向市红十
字会申报并提交求助人申请资料。市红十字会相关部室接到县(市、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要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把
关,资料程序不全的应退回补齐,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审批
市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在收到县(市、区)红十字会统一报送申请材料后,应召开公益救助项目审核小组会议并及时
提交党组会讨论,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第十八条 公示
市红十字会决定实施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材料通过县(市、区)红十字会在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发放救助金
市红十字会决定实施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在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红十字会将救助款项转账至各县(市、
区)红十字会,由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市红十字会救助通知相关要求发放。
第七章 监督和反馈
第二十条 生命接力救助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服务号或其他媒体
向社会公布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命接力救助项目实行公开救助,由玉溪市红十字会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项目资料保存年限按照
档案管理年限要求管理,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市红十字会的要求对救助情况进行
监督和反馈。对接到的举报,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市红十字会。县(市、区)
红十字会应按照市红十字会的要求对申请人受助后的情况进行回访,便于向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玉溪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作情况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
改完善。
玉溪市红十字会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