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主要是指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募捐应遵守有相应的原则。
第一条 本单位可根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书面授权,不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二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红十字会宗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行为不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三条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声誉
第四条 可根据募捐工作需要,制作捐赠证书、匾牌,及时颁发捐赠人,以资鼓励。
第五条 组织募捐:本办法所称的募捐,是红十字会基于红十字会宗旨依法募集财产的活动。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一)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提前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依规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开募捐工作。
(二)县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三)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以及募捐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应当公布红十字会的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和投诉渠道等。
(四)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借助互联网公益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推介救灾救助项目;
5.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时,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和服务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红十字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