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
(一)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财务室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要编报预算,不得漏报或瞒报。
(二)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不能割裂,不得在部门支出控制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预算项目。
(四)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五)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二条 需求申请与审批
(一)单位或部门按照年初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按照政府发布的相关采购制度执行采购业务。不在计划范围内的采购需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采购。
(二)物资采购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执行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流程。
第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五)物资采购业务一律由部门归口办理。生产材料、工具由办公室采购、收发、登记,办公用品、除生产工具以外的生产、生活低值易耗品由财务室采购、收发、登记。并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材料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核算、批准人员必须相互分开,不得由一人兼任。材料物资采购必须贯彻“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员对采购材料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期及使用安全全过程负责。
材料物资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扣必须及时上交单位财部门入帐。
第四条 验收提货
采购物资到达后,采购部门应及时通知验收员或有关人员对所购物资进行验收。一切物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入库,不得进帐,不得使用。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和检测,并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验收完毕,验收入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验收记录,验收人员、交料人在验收记录上签章。管库员接收材料物资,应根据验收记录和实际收到数量填写收料单,收料人、交料人。
第五条 货款结算
购货发票或账单到达后,采购部门应审核签字。并交财会部门办理付款。会计人员办理付款前、必须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合同或协议进行。
(二)审核购物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审核入库物资收料凭证,检查是否有采购员、交料人、验收人、收料人的签章,内容填制是否完整,并与采购计划、合同或协议及原始凭证相核对。
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物资采购业务、不得办理采购结算,并报告财会主管。财会主管对严重违反规定采购物资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凡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各职能处室应加强检查监督,一经发现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