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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红十字会捐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日期:2023-10-16  点击率:11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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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江县红十字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中国红十字会、云南省红十字会关于接受和使用捐赠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元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社区)红十字会参照本办法开展捐赠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街道(社区)红十字会开展捐赠工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捐赠工作依法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民政部门和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依法接受来自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未取得上级红十字会授权,不得赴县外开展接受捐赠活动。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范围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具体应以公允价值为准,以人民币结算。捐赠财产必须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县场价值,符合合法、安全、环保、卫生标准。公允价值衡量办法另行依法具体规定。

第六条  捐赠分为定向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意愿,为特定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捐赠行为,但受捐赠人不能是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凡没有指定捐赠用途、受益对象的捐赠,均属非定向捐赠。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分为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专项账户捐赠。捐赠人通过县红十字会设立的专门募捐账户以汇入、转账等形式进行捐赠;

2.二维码捐赠。捐赠人通过县红十字会在公众号、网站、小程序、募捐箱、公共场所、特殊场合等渠道特设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捐赠;

3.定向捐赠。捐赠人通过书面协议、捐赠意向函等形式,对捐赠财产的捐赠意图进行明确要求;

4.预约捐赠。捐赠人预先联系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约定时间、地点、事项进行捐赠,条件允许并必要时,工作人员可上门提供捐赠服务;

5.项目发起捐赠。县红十字会根据特定事件、特殊背景、特别求助对象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和权限要求,即时发起的专门项目进行募捐,捐赠人依照募捐公告、方案进行捐赠,并由县红十字会按照项目约定和筹款规模执行捐赠、开展人道救助;

6.直接捐赠。捐赠人直接到县红十字会机关或县红十字会特设的募捐箱及其他指定地点进行捐赠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价值、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尽可能由捐赠人提供所捐赠财产公允价值的凭据,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开具捐赠票据的,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九条  每笔捐赠,凡捐赠人有要求的,县红十字会均应及时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有关单位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质量、用途、交付时间以及相关权责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使用捐赠

第十条  县红十字会应充分遵照捐赠人意愿,及时将定向捐赠财产转赠给指定受益人,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非定向捐赠财产,县红十字会可统筹用于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灾救助及红十字事业发展等工作。凡以项目发起形式的募捐均按募捐方案和公告承诺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的捐赠财产使用实行审签制。凡发放或使用单笔数额1000元(含)以内款项、总价值1万元(含)以内物资的,经常务副会长同意、报执委会备案、由分管副会长审签后,可以即时拨付;凡发放或使用单笔数额1000元至1万元(含)款项、总价值1万元至5万元(含)物资的,由分管副会长提议并经执委会研究同意方可拨付;凡发放或使用单笔数额1万元以上款项、总价值5万元以上物资的,由分管副会长提议县红十字会研究同意,方可拨付。所有定向捐赠财产,根据捐赠规模和有关规定,由执委会或县红十字会依照捐赠协议依法依规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财产发放审批表、明细表均需经办人、领用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并存档保管,以备核查。凡款项支出原则上应采取汇款方式汇入受助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必须要有经办人、审核人、领用人(被委托人)、审批人和监事会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书面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对捐赠财产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捐赠人意愿处分其捐赠财产,履行好相关募捐方案和协议中的承诺和义务,体现人道精神,发挥好人道救助作用。

第十四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或出现有违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行为,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精神的商业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确定捐赠受益人,除捐赠人指定的受益人外,应当坚持人道原则,不得指定特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县红十字会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财产,县红十字会须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在同级监事会监督下,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变卖,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告捐赠人。所取得收入用于捐赠事业。

第十八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受赠人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以及相互权责义务等内容。受赠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珍惜捐赠款物,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受赠方未按照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县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红十字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甚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确保安全、稳妥前提下,力求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县红十字会遵循公益募捐执行成本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县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必要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可能发生的成本,应按照有关法规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明示,年度实际成本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执行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  捐赠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会机关等信息平台和公共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财产的收入、使用情况,社会关注度高、善款金额大的捐赠要在电视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单独项目单独及时公开。每次公开前,应根据工作实际邀请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或兼职副监事长参与监督。相关项目募捐,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备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县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承诺,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各方关于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的问询、监督,及时作出解释、答复、公开工作。

第五章  捐赠激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红十字会鼓励并褒扬社会各种捐赠行为,除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规定外,根据接受捐赠的价值规模、公益效应、社会反响和有关规定,尊重捐赠方意见基础上,适时开展表彰激励、荣誉申报、宣传发布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一次性非定向捐赠5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人,颁发元江县红十字会荣誉牌匾、证书,可按程序聘为本届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名誉会员单位。根据捐赠人意愿,结合现实需要,可组织专门捐赠仪式,褒扬捐赠行为。对5万元以下的其他非定向捐赠行为,根据捐赠人的合理要求和意愿,由县红十字会视情授予荣誉牌匾、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一次性非定向捐赠2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人,颁发元江县红十字会奉献奖杯和荣誉牌匾或证书,可按程序聘捐赠人为本届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名誉理事,授予该单位为名誉会员单位。根据捐赠人意愿,可组织专门捐赠仪式,经执委会同意获得相应项目(活动)冠名权。

第二十八条  对一次性捐赠5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人,颁发元江县红十字会博爱奖杯和荣誉牌匾或证书,可按程序聘捐赠人为本届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名誉常务理事,授予该单位为名誉会员单位。根据捐赠人意愿,可组织专门捐赠仪式,经执委会同意获得相应项目(活动)冠名权。

第二十九条  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县红十字会按程序向中国红十字会申领、代颁发相应的奖章、捐赠证书、“博爱”牌匾以及县级相应荣誉,可按程序聘请为本届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名誉副会长,授予名誉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对于一次认捐、分期到账,决定当年内向县红十字会累计捐赠财产达到上述标准的捐赠者,可在捐赠意向协议签订后、第一笔捐赠资金到账时,即组织捐赠仪式,并按照相应档次表彰奖励标准进行相关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元江县红十字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执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凡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冲突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并授权县红十字会执委会及时修改完善,适时报请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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